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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其得提起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屬程序上之處置,故不得提起任何救濟
  • B 得就程序上之處置,單獨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C 得就程序上之處置,另行提起訴願
  • D 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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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個漫長的法律救濟過程中,當事人對每一個中間的小步驟(例如補正通知)都能單獨去打一場新的官司,這對救濟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不讓整體救濟程序被切割得支離破碎,法律通常會設計讓這些「過程中的爭議」與「最終的結果」產生什麼樣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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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救濟中極為重要的「程序處置」處理原則,展現出你對於訴願流程的深度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訴願法》第 94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避免行政程序被不斷中斷,導致效率低下(即程序經濟原則),規定對於救濟程序進行中的「程序處置」,不得單獨救濟。必須等到最後的訴願決定出爐後,若對結果仍不服,再併同該決定一併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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