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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其得提起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屬程序上之處置,故不得提起任何救濟
  • B 得就程序上之處置,單獨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C 得就程序上之處置,另行提起訴願
  • D 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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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個漫長的法律救濟過程中,當事人對每一個中間的小步驟(例如補正通知)都能單獨去打一場新的官司,這對救濟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不讓整體救濟程序被切割得支離破碎,法律通常會設計讓這些「過程中的爭議」與「最終的結果」產生什麼樣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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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願程序中對程序上處置不服的救濟方式。依據訴願法第76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知,若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程序中所作的程序上處置有所不服,並非不得提起任何救濟,也不得單獨另行提起訴願或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必須等待訴願程序終結後,併同最終的訴願決定一併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 訴願程序處置救濟
💡 程序處置不得單獨救濟,須併同終局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訴願程序處置之救濟路徑

  1. 1 程序處置發生 — 受理機關於訴願程序中所為處置
  2. 2 禁止單獨救濟 — 依訴願法第76條暫時容忍處置
  3. 3 訴願決定作成 — 訴願機關完成實體審議並決定
  4. 4 併同提起訴訟 — 對訴願決定不服時併同救濟程序處置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單獨救濟例外情形
🧠 記憶技巧:程序先行不單告,併同實體才有效。
⚠️ 常見陷阱:考生易誤選「不得救濟」或「另行提起訴願」。應記住:非不得救濟,而是救濟時點必須延後併同實體決定辦理。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第二次裁決 行政訴訟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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