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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均應經言詞辯論作成訴願決定
  • B 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所為之程序處置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 C 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作成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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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上級機關審查下級機關的處分後,若發現該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為了避免案件不斷在機關間「公文往返」浪費時間,你認為法律會賦予上級機關什麼樣的「直接處理權限」,來一次性解決爭議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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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夠了沒?

喔,你答對了?好吧,至少證明你沒完全白費工夫,還算知道《訴願法》那點救濟實效性。看來基本功總算沒爛到根裡。

📖 真相只有一個(你最好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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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 行政法內不知道哪條 是發回給原處分機關 另予變更 有這情況對吧
📝 訴願決定與程序要點
💡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受理機關有權逕行變更原處分。
比較維度 訴願駁回 VS 訴願不受理
裁決性質 實體裁決 程序裁決
適用時機 訴願經實體審查無理由 程式不合或處分已不存在
法條依據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法第77條
💬駁回係因「實體主張沒道理」,不受理係因「門檻不符或無實益」。
🧠 記憶技巧:原則書面例外言詞;無理由駁回、有理由變更;程序不合不受理。
⚠️ 常見陷阱:混淆「駁回(實體無理)」與「不受理(程序不合)」;誤認訴願機關僅能撤銷而不能變更處分。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訴願不受理情狀 訴願決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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