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均應經言詞辯論作成訴願決定
- B 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所為之程序處置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 C 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作成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當上級機關審查下級機關的處分後,若發現該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為了避免案件不斷在機關間「公文往返」浪費時間,你認為法律會賦予上級機關什麼樣的「直接處理權限」,來一次性解決爭議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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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訴願機關的職權與訴願決定的類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救濟法的學習中,理解不同處置的法律效果與程序發動的時機是非常關鍵的。
訴願有理由之處置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依據《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當訴願機關認定訴願有理由時,除了可以撤銷原處分外,亦可視情節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這體現了訴願制度作為「行政自我審查」與「權利保護」的功能,能有效率地導正違法或不當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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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 行政法內不知道哪條 是發回給原處分機關 另予變更 有這情況對吧
訴願決定與程序要點
💡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受理機關有權逕行變更原處分。
| 比較維度 | 訴願駁回 | VS | 訴願不受理 |
|---|---|---|---|
| 裁決性質 | 實體裁決 | — | 程序裁決 |
| 適用時機 | 訴願經實體審查無理由 | — | 程式不合或處分已不存在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第79條 | — | 訴願法第77條 |
💬駁回係因「實體主張沒道理」,不受理係因「門檻不符或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