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均應經言詞辯論作成訴願決定
- B 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所為之程序處置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 C 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作成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當上級機關審查下級機關的處分後,若發現該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為了避免案件不斷在機關間「公文往返」浪費時間,你認為法律會賦予上級機關什麼樣的「直接處理權限」,來一次性解決爭議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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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夠了沒?
喔,你答對了?好吧,至少證明你沒完全白費工夫,還算知道《訴願法》那點救濟實效性。看來基本功總算沒爛到根裡。
📖 真相只有一個(你最好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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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 行政法內不知道哪條 是發回給原處分機關 另予變更 有這情況對吧
訴願決定與程序要點
💡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受理機關有權逕行變更原處分。
| 比較維度 | 訴願駁回 | VS | 訴願不受理 |
|---|---|---|---|
| 裁決性質 | 實體裁決 | — | 程序裁決 |
| 適用時機 | 訴願經實體審查無理由 | — | 程式不合或處分已不存在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第79條 | — | 訴願法第77條 |
💬駁回係因「實體主張沒道理」,不受理係因「門檻不符或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