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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 B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C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 D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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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救濟制度是為了保障人民,但同時又要追求『依法行政』的正確性。當上級機關發現原處分有誤而要求原單位重新審查時,若原單位在重審過程中意外發現了『之前沒發現的嚴重違法事證』,你認為法律應該為了保護救濟人的心情而要求原單位『視而不見』,還是應該容許在特定條件下修正錯誤?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劃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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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不利益變更禁止
💡 訴願決定禁止更不利,但發回後若有新事實則不在此限。
比較維度 受理訴願機關 VS 原處分機關(發回重作)
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訴願法第96條
禁止強度 絕對禁止更不利 原則禁止,例外容許
容許例外 無例外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訴願機關受法規絕對限制,原處分機關在相同事實基礎下始受限制。
🧠 記憶技巧:訴願機關不變差,發回重作看事實。
⚠️ 常見陷阱:誤認「不利益變更禁止」在發回原處分機關重作時具有絕對性,忽略新事實例外。
訴願法第81條 訴願法第96條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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