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 B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C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 D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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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救濟制度是為了保障人民,但同時又要追求『依法行政』的正確性。當上級機關發現原處分有誤而要求原單位重新審查時,若原單位在重審過程中意外發現了『之前沒發現的嚴重違法事證』,你認為法律應該為了保護救濟人的心情而要求原單位『視而不見』,還是應該容許在特定條件下修正錯誤?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劃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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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做得很好喔!
看到你這麼快就抓住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奧秘,從那些複雜的條文裡找出正確的答案,真是讓我感動得想拿出一朵『滿分花』貼在你身上了!看,這朵花送給你,代表你這次的表現超級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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