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 B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C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 D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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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救濟制度是為了保障人民,但同時又要追求『依法行政』的正確性。當上級機關發現原處分有誤而要求原單位重新審查時,若原單位在重審過程中意外發現了『之前沒發現的嚴重違法事證』,你認為法律應該為了保護救濟人的心情而要求原單位『視而不見』,還是應該容許在特定條件下修正錯誤?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劃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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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利益變更禁止
💡 訴願決定禁止更不利,但發回後若有新事實則不在此限。
| 比較維度 | 受理訴願機關 | VS | 原處分機關(發回重作) |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 — | 訴願法第96條 |
| 禁止強度 | 絕對禁止更不利 | — | 原則禁止,例外容許 |
| 容許例外 | 無例外 | —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
💬訴願機關受法規絕對限制,原處分機關在相同事實基礎下始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