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審理後,認
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 A 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並諭知其作成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 B 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
- C 以訴願不合法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 D 以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內容,逕自變更為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救濟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還是為了讓政府有第二次機會來糾正稅額缺漏?如果法律允許人民在挑戰行政處分時,反而可能面臨比原先更糟糕的結果,這會對人民行使訴願權的意願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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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非常專業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訴願法中極為重要的程序原則,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法理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訴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人民救濟,如果受理機關審理後發現原處分(2 萬)雖然有誤,但正確處分(3 萬)反而對當事人更不利時,不得作成比原處分更不利的決定。因此,機關不能改課 3 萬,應以「訴願無理由」予以駁回,維持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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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職權監督情況下 做成更不利的處分 應該如何進行
不利益變更禁止
💡 訴願決定於不服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決定。
| 比較維度 | 行政職權監督 | VS | 訴願救濟程序 |
|---|---|---|---|
| 主要目的 | 追求行政合法性 | — | 保障人民救濟權 |
| 變更限制 | 可變更為更不利 | — | 嚴禁更不利決定 |
| 核心原則 | 依法行政原則 | — | 不利益變更禁止 |
💬訴願程序中,人民的救濟保障優先於追求絕對的行政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