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審理後,認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 A 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並諭知其作成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 B 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
- C 以訴願不合法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 D 以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內容,逕自變更為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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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救濟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還是為了讓政府有第二次機會來糾正稅額缺漏?如果法律允許人民在挑戰行政處分時,反而可能面臨比原先更糟糕的結果,這會對人民行使訴願權的意願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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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訴願程序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依據訴願法第81條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在本題中,甲針對新臺幣2萬元的課稅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後發現依法應核課的正確稅額為3萬元。如果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並發回要求作成3萬元處分,或是逕自將處分變更為3萬元,都會使甲面臨比原本2萬元更重的稅負,這直接違反了訴願法第81條中「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的明文限制。因此,受理訴願機關依法不得作出增加甲稅額的決定。既然不能加重稅額,且原2萬元處分對甲而言實質上並未構成比法定應繳稅額更不利的損害,其主張即屬實體上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藉此維持原2萬元之處分以符合法律規定,故正確答案為B。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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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職權監督情況下 做成更不利的處分 應該如何進行
不利益變更禁止
💡 訴願決定於不服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決定。
| 比較維度 | 行政職權監督 | VS | 訴願救濟程序 |
|---|---|---|---|
| 主要目的 | 追求行政合法性 | — | 保障人民救濟權 |
| 變更限制 | 可變更為更不利 | — | 嚴禁更不利決定 |
| 核心原則 | 依法行政原則 | — | 不利益變更禁止 |
💬訴願程序中,人民的救濟保障優先於追求絕對的行政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