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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均應經言詞辯論作成訴願決定
  • B 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所為之程序處置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 C 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作成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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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位機關在審核下級機關的決定時,如果發現該決定確實有違誤,且上位機關本身就擁有對該事務的管轄權。為了確保民眾能最快得到正確的結果,而不必在機關間來回空轉,法律除了讓上位機關「推翻」原決定外,還可能賦予上位機關什麼樣的實質處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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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訴願機關的職權訴願決定的類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救濟法的學習中,理解不同處置的法律效果與程序發動的時機是非常關鍵的。

訴願有理由之處置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依據《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當訴願機關認定訴願有理由時,除了可以撤銷原處分外,亦可視情節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這體現了訴願制度作為「行政自我審查」與「權利保護」的功能,能有效率地導正違法或不當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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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 以及 不受理 以及 駁回
📝 訴願程序與決定要領
💡 掌握訴願程序之審理原則、程序救濟及決定種類與權限。
比較維度 陳述意見 VS 言詞辯論
法條編號 訴願法第 63 條 訴願法第 65 條
發動要件 依申請或依職權 認有必要時
程序性質 當事人權利之保障 受理機關之審理方式
常見形式 多為補充書面理由 到場進行言詞辯論
💬兩者皆非「均應」進行之程序,受理機關具備是否開啟之裁量權。
🧠 記憶技巧:書面為原則、言詞為例外;程序不獨立、有理逕變更。
⚠️ 常見陷阱:易混淆陳述意見(§63)與言詞辯論(§65)之法條依據;誤認為程序處置可單獨聲明異議。
訴願不受理與駁回之區別 訴願參加 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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