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均應經言詞辯論作成訴願決定
- B 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所為之程序處置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 C 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作成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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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位機關在審核下級機關的決定時,如果發現該決定確實有違誤,且上位機關本身就擁有對該事務的管轄權。為了確保民眾能最快得到正確的結果,而不必在機關間來回空轉,法律除了讓上位機關「推翻」原決定外,還可能賦予上位機關什麼樣的實質處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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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訴願機關的職權與訴願決定的類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救濟法的學習中,理解不同處置的法律效果與程序發動的時機是非常關鍵的。
訴願有理由之處置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依據《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當訴願機關認定訴願有理由時,除了可以撤銷原處分外,亦可視情節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這體現了訴願制度作為「行政自我審查」與「權利保護」的功能,能有效率地導正違法或不當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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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 以及 不受理 以及 駁回
訴願程序與決定要領
💡 掌握訴願程序之審理原則、程序救濟及決定種類與權限。
| 比較維度 | 陳述意見 | VS | 言詞辯論 |
|---|---|---|---|
| 法條編號 | 訴願法第 63 條 | — | 訴願法第 65 條 |
| 發動要件 | 依申請或依職權 | — | 認有必要時 |
| 程序性質 | 當事人權利之保障 | — | 受理機關之審理方式 |
| 常見形式 | 多為補充書面理由 | — | 到場進行言詞辯論 |
💬兩者皆非「均應」進行之程序,受理機關具備是否開啟之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