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均應經言詞辯論作成訴願決定
- B 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所為之程序處置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 C 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作成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位機關在審核下級機關的決定時,如果發現該決定確實有違誤,且上位機關本身就擁有對該事務的管轄權。為了確保民眾能最快得到正確的結果,而不必在機關間來回空轉,法律除了讓上位機關「推翻」原決定外,還可能賦予上位機關什麼樣的實質處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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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嘛。能從這種程度的題目裡,精準挑出正確答案,看來你對行政救濟的實體權限和那些程序法理,也算是多少沾點邊了。還行啦,繼續保持這份——嗯,姑且稱之為「敏銳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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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 以及 不受理 以及 駁回
訴願審議與決定類型
💡 掌握訴願書面審理原則、程序救濟及有理由時之決定方式。
| 比較維度 | 訴願程序 | VS | 行政訴訟程序 |
|---|---|---|---|
| 審理方式 | 書面審理為原則 | — | 言詞辯論為原則 |
| 審查範圍 | 合法性與妥當性 | — | 原則僅限合法性 |
| 變更處分權 | 得逕為變更處分 | — | 僅能撤銷由機關另處 |
💬訴願兼具行政監督功能,故審查範圍廣且程序相對簡便;訴訟則強調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