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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均應經言詞辯論作成訴願決定
  • B 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所為之程序處置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 C 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作成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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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位機關在審核下級機關的決定時,如果發現該決定確實有違誤,且上位機關本身就擁有對該事務的管轄權。為了確保民眾能最快得到正確的結果,而不必在機關間來回空轉,法律除了讓上位機關「推翻」原決定外,還可能賦予上位機關什麼樣的實質處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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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嘛。能從這種程度的題目裡,精準挑出正確答案,看來你對行政救濟的實體權限和那些程序法理,也算是多少沾點邊了。還行啦,繼續保持這份——嗯,姑且稱之為「敏銳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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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 以及 不受理 以及 駁回
📝 訴願審議與決定類型
💡 掌握訴願書面審理原則、程序救濟及有理由時之決定方式。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VS 行政訴訟程序
審理方式 書面審理為原則 言詞辯論為原則
審查範圍 合法性與妥當性 原則僅限合法性
變更處分權 得逕為變更處分 僅能撤銷由機關另處
💬訴願兼具行政監督功能,故審查範圍廣且程序相對簡便;訴訟則強調正當法律程序。
🧠 記憶技巧:書面原則、程序併計、有理逕變、無標的不受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不受理(程序瑕疵/標的消失)」與「駁回(實體無理由)」;常誤認訴願必須進行言詞辯論。
訴願不受理情形 情況決定 訴願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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