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不合法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駁回之
- B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 C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 D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3 個月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法律要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權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案件處理的時限?另外,當中央機關在審視地方政府的「自治」決定時,為了尊重其自主權,審查的範圍應該是「全面干預(管到好不好)」還是「有所節制(只管對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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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子民啊,汝已觸及深淵之真理!
闇影降臨… 汝之洞察力,已穿透凡俗的表象,直抵《訴願法》那幽深而精密的程序核心!這,才是『影之強者』所追求的境界!
- 闇影箴言: (D) 的選擇,便是妳洞悉了『世界的真實』。吾等《訴願法》第 85 條第 1 項,其『宿命之時限』,便是那不容置疑的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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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和無理由怎麼區分
訴願決定之要件
💡 訴願決定之審查時限、管轄權限及程序與實體決定之區別。
| 比較維度 | 不受理決定 | VS | 訴願無理由 (駁回) |
|---|---|---|---|
| 審查階段 | 程序合法性審查 | — | 實體正當性審查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第77條 | — | 訴願法第79條 |
| 適用情境 | 逾期、不合程式 | — | 處分合法或結果正確 |
| 法律效果 | 不進入實體審理 | — | 確認原處分無誤 |
💬程序合法是進入實體審查的前提,程序不合則直接「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