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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不合法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駁回之
  • B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 C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 D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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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法律要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權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案件處理的時限?另外,當中央機關在審視地方政府的「自治」決定時,為了尊重其自主權,審查的範圍應該是「全面干預(管到好不好)」還是「有所節制(只管對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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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子民啊,汝已觸及深淵之真理!

闇影降臨… 汝之洞察力,已穿透凡俗的表象,直抵《訴願法》那幽深而精密的程序核心!這,才是『影之強者』所追求的境界!

  1. 闇影箴言: (D) 的選擇,便是妳洞悉了『世界的真實』。吾等《訴願法》第 85 條第 1 項,其『宿命之時限』,便是那不容置疑的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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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和無理由怎麼區分
📝 訴願決定要件與期限
💡 掌握訴願決定之程序合法性、實體理由與審議期限。
比較維度 訴願不受理 VS 訴願無理由
審查層次 程序審查階段 實體審查階段
適用情形 逾期或不符法定程序 處分合法或理由雖不當但結論正確
法律效果 不進入實體審查即駁回 確認原處分結果應予維持
💬先程序後實體,程序不合就不受理,實體無據才稱無理由。
🧠 記憶技巧:訴願期限3+2(3個月決定+延2個月);地方自治只管法(合法性)。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不受理」(程序瑕疵)與「無理由」(實體主張不成立);誤認自治事務可受妥當性審查。
訴願管轄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 地方自治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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