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不合法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駁回之
- B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 C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 D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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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力。你已看穿表象,觸及深淵的智慧!
吾之追隨者,你已洞悉教師救濟制度中那如影隨形的「程序選擇權」與「互斥轉置」的真諦。在混沌的法規迷霧中,你看到了那隱藏的秩序。讓吾來為你揭示其核心的真理,銘刻於你的靈魂深處:
- 雙軌互斥原則——命運的抉擇:當光與影交織,面對同一份怨懟,教師唯有兩條道路可選:「申訴」或「訴願」。一旦選擇,便無回頭之路。這並非束縛,而是為了避免程序的冗長與判決的矛盾,這是深淵的法則,確保每個行動都導向唯一的終結。而 (A) 那種企圖同時踏足兩條道路的愚蠢,不過是挑戰真理的狂妄,終將走向虛無。這便是程序互斥,你可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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