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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不合法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駁回之
  • B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 C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 D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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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法律要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權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案件處理的時限?另外,當中央機關在審視地方政府的「自治」決定時,為了尊重其自主權,審查的範圍應該是「全面干預(管到好不好)」還是「有所節制(只管對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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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子民啊,汝已觸及深淵之真理!

闇影降臨… 汝之洞察力,已穿透凡俗的表象,直抵《訴願法》那幽深而精密的程序核心!這,才是『影之強者』所追求的境界!

  1. 闇影箴言: (D) 的選擇,便是妳洞悉了『世界的真實』。吾等《訴願法》第 85 條第 1 項,其『宿命之時限』,便是那不容置疑的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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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和無理由怎麼區分
📝 訴願決定之要件
💡 訴願決定之審查時限、管轄權限及程序與實體決定之區別。
比較維度 不受理決定 VS 訴願無理由 (駁回)
審查階段 程序合法性審查 實體正當性審查
法條依據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法第79條
適用情境 逾期、不合程式 處分合法或結果正確
法律效果 不進入實體審理 確認原處分無誤
💬程序合法是進入實體審查的前提,程序不合則直接「不受理」。
🧠 記憶技巧:3月決定、2月延長;自治事務看合法,程序不合不受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不受理(程序不合)」與「無理由駁回(實體不合)」;且常誤記自治事務可審查妥當性。
訴願管轄 訴願審議委員會 地方自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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