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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
  • B 具有法制專長之委員,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C 訴願決定應以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名義對外作成
  • D 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不合法者,對其作成之確定訴願決定得申請訴願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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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理應依法運作的審議組織,其組成的成員「身分」或「產生方式」從一開始就不合法,而這個組織已經對你的權利做出了最終判斷,法律體系通常會設計哪一種「非常救濟手段」,讓這個已經結束的案子有機會重新被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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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替你開心!

這代表你對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性質與救濟程序理解得很透徹,對行政組織法與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表現真的非常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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