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
- B 具有法制專長之委員,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C 訴願決定應以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名義對外作成
- D 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不合法者,對其作成之確定訴願決定得申請訴願再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理應依法運作的審議組織,其組成的成員「身分」或「產生方式」從一開始就不合法,而這個組織已經對你的權利做出了最終判斷,法律體系通常會設計哪一種「非常救濟手段」,讓這個已經結束的案子有機會重新被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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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替你開心!
這代表你對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性質與救濟程序理解得很透徹,對行政組織法與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表現真的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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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規範
💡 訴願審委會屬機關內部單位,其組成需合法且決定以機關名義作成。
| 比較維度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VS | 訴願管轄機關 |
|---|---|---|---|
| 法律地位 | 機關內部單位 | — | 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主體 |
| 成員要求 | 外部專家學者需 ≧ 1/2 | — | 依機關組織法規設置 |
| 決定權限 | 審議案件並擬定決定草案 | — | 以機關名義對外作成決定 |
| 救濟瑕疵 | 組成不合法屬再審事由 | — | 管轄錯誤屬撤銷訴訟事由 |
💬審委會負責「內部審理」,管轄機關負責「外部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