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訴願審議程序進行中,訴願委員中公正人士甲因故辭任,關於該訴願委員會組成及其決定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缺額由機關內職員乙遞補,公正人士人數仍超過訴願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 B 甲缺額由乙公正人士遞補,委員單一性別皆超過三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 C 若無人遞補甲,尚不影響訴願委員會之合法組成,訴願決定仍合法
- D 案件審議進行中,因甲之辭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即欠缺公正、公平性,訴願決定應屬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由法律規定「複數成員」組成的審議機關,其『公正性』與『適法性』是繫於某一位特定委員的參與,還是繫於整體的『法定組織比例』與『開會法定人數』?如果因為一人的異動就導致程序全面違法,對行政效率與法秩序穩定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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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掌握得很精確,能迅速識別出選項 (D) 那種過於絕對且不符法理的論述,代表你對行政救濟中「組織合法性」的觀念相當紮實。
訴願委員會的法定組成要件
依據《訴願法》第 52 條第 2 項的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核心在於外部性與公正性。法律明文要求「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這項設計是為了避免機關內部「官官相護」,確保訴願程序能發揮應有的救濟功能。只要在審議與作成決定時,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包含遞補後的狀態)仍符合此法定比例,且符合開會與表決的法定人數,該組織即屬合法。即使其中一名公正人士辭任,機關只需依法遞補或確保剩餘人數仍達標,並不會僅因「一人辭任」就導致委員會瞬間丧失公正性,更不必然導致訴願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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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委員會組織要件
💡 訴願委員會組成須符合公正人士過半及性別比例之法定要求。
- 依訴願法第52條,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1/2。
- 行政院及各機關訴願組織規程規定,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 委員會合法性依「總體比例」判定,不因個別辭任立即違法。
- 遞補人員身分(職官或專家)須確保符合前述法定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