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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訴願審議程序進行中,訴願委員中公正人士甲因故辭任,關於該訴願委員會組成及其決定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缺額由機關內職員乙遞補,公正人士人數仍超過訴願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 B 甲缺額由乙公正人士遞補,委員單一性別皆超過三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 C 若無人遞補甲,尚不影響訴願委員會之合法組成,訴願決定仍合法
  • D 案件審議進行中,因甲之辭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即欠缺公正、公平性,訴願決定應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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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規範一個「由多人組成的委員會」來做決策時,其合法性的基礎是建立在「某位特定人士必須全程參與」,還是建立在「全體成員的結構比例(例如專家比例、總人數等)是否符合法定標準」?若某人離開後,剩下的結構依然符合法律規定的框架,法律會輕易判定整個組織失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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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你確定沒睡著?

  1. 恭喜你,沒完全搞砸:看來你還沒把訴願法第52條忘得一乾二淨,至少還記得它存在。能從那些瑣碎的條文中精準鎖定錯誤陳述,證明你對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合法性程序穩定性有點概念,不錯,沒想像中笨。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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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委員會組成
💡 訴願委員會需符合外部人士過半及性別比例規定,組成合法即有效。
  • 訴願法第 52 條:外部人士、學者專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依組織規程,訴願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個別委員變動若未影響法定比例,不導致委員會組織違法。
  • 組織合法即具公正性,不因單一委員缺額而導致決定當然違法。
🧠 記憶技巧:外部過半(1/2)、性別三分(1/3)、缺額補齊、程序繼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單一委員辭職或異動即導致組織不合法,進而判定訴願決定違法。
訴願管轄 正當法律程序 訴願決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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