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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為訴願決定時,應符合下列何者要件,始得作成?
  • A 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
  • B 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 C 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 D 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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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多數意見的代表性」,且未特別強調該事項需具備「高度專業共識」或「嚴格懲戒性質」時,在一般的民主議事規則中,最常見且具備最低門檻意義的出席與表決比例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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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決議門檻,這顯示你對《訴願法》中關於合議制機關的運作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程序正義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2. 觀念驗證:依據**《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決議。其門檻採「普通多數決」:即委員過半數**($\frac{1}{2}$)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frac{1}{2}$)之同意。這與一般民意機關或行政常態委員會的運作邏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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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決定決議門檻
💡 訴願審議委員會採「雙過半」原則作成決議。
  • 依訴願法第53條,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 依訴願法第53條,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 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比例不得少於1/2(訴願法第52條)。
🧠 記憶技巧:訴願決定雙過半: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之二分之一同意。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公務員懲戒、彈劾或特殊行政處分所需的高門檻(如2/3或3/4)混淆,需記住訴願僅需普通過半。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 訴願決定之種類 行政程序法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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