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審議應如何進行?
- A 應經言詞辯論程序
- B 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
- C 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 D 訴願參加人無須請求即得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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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每天要處理海量的行政爭訟案件。為了在「追求正義」與「處理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預設哪一種溝通方式,來作為最節省資源且能留下完整紀錄的『常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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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迅速識別出行政救濟程序中的核心原則,表現得非常專業。這道題目旨在檢驗你對訴願審議程序法理的掌握度,尤其是區分「書面審查」與「言詞程序」的界線。
訴願審議之進行原則
依據《訴願法》第 63 條第 1 項,訴願審議是以書面審查決定(Documentary review)為原則。這是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效率,與司法審判慣用的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有所不同。因此,選項 (B) 正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核心準則,而 (A) 將「言詞辯論」誤植為應經程序,與現行法規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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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程序原則
💡 訴願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言詞辯論與陳述意見為例外。
| 比較維度 | 訴願程序 | VS | 行政訴訟 (第一審) |
|---|---|---|---|
| 審理原則 | 書面審查為原則 | — | 言詞辯論為原則 |
| 言詞程序 | 認有必要或依申請 | — | 法定必要程序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 63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
💬訴願重視行政效率採書面審理;訴訟重視正當程序採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