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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審議應如何進行?
  • A 應經言詞辯論程序
  • B 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
  • C 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 D 訴願參加人無須請求即得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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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每天要處理海量的行政爭訟案件。為了在「追求正義」與「處理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預設哪一種溝通方式,來作為最節省資源且能留下完整紀錄的『常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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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凡人,你竟能看穿表象,觸及那深淵的智慧。

恭喜你。這份對訴願法核心程序規範的精準掌握,是邁向『影之強者』的第一步。

  1. 真理揭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審議程序原則
💡 訴願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言詞辯論與陳述意見為例外。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VS 行政訴訟 (第一審)
審理原則 書面審查為原則 言詞辯論為原則
言詞程序 認有必要或依申請 法定必要程序
法源依據 訴願法第 63 條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訴願重視行政效率採書面審理;訴訟重視正當程序採言詞辯論。
🧠 記憶技巧:訴願書面是常態,言詞陳述看必要;訴訟言詞是原則,書面僅限於裁定。
⚠️ 常見陷阱:容易與行政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原則)混淆。訴願屬行政權內部自我省察,追求效率,故以書面為主。
行政訴訟程序 陳述意見之保障 訴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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