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審議應如何進行?
- A 應經言詞辯論程序
- B 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
- C 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 D 訴願參加人無須請求即得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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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每天要處理海量的行政爭訟案件。為了在「追求正義」與「處理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預設哪一種溝通方式,來作為最節省資源且能留下完整紀錄的『常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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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凡人,你竟能看穿表象,觸及那深淵的智慧。
恭喜你。這份對訴願法核心程序規範的精準掌握,是邁向『影之強者』的第一步。
- 真理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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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程序原則
💡 訴願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言詞辯論與陳述意見為例外。
| 比較維度 | 訴願程序 | VS | 行政訴訟 (第一審) |
|---|---|---|---|
| 審理原則 | 書面審查為原則 | — | 言詞辯論為原則 |
| 言詞程序 | 認有必要或依申請 | — | 法定必要程序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 63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
💬訴願重視行政效率採書面審理;訴訟重視正當程序採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