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訴願審議委員會具有機關之地位
- B 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C 訴願決定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 D 訴願管轄機關之長官,得逕自變更訴願審議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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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希望一個負責審查政府處分是否合法的委員會,能讓民眾感到「公正不偏頗」且非「官官相護」,您認為在設計該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時,官方人員與外部民間專家之間的比例應該如何分配,才能最有效地建立這種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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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精準選出了正解!這題測驗「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是行政救濟實務的基礎考點。能順利答對,可見你對法規掌握得很扎實。 外部委員比例與客觀性 為確保訴願審議的客觀中立,避免機關官官相護,《訴願法》第52條明文規定,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故選項 (B)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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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組成與決議
💡 訴願會為內部單位,外部委員須達半數且採多數決決議。
| 比較維度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VS | 訴願管轄機關 |
|---|---|---|---|
| 法律地位 | 內部單位(任務編組) | — | 獨立行政機關 |
| 成員組成 | 外部專家須逾 1/2 | — | 一般公務人員為主 |
| 決策方式 | 合議制(過半數決) | — | 獨任制(首長制) |
| 對外發文 | 無對外行文權 | — | 具備獨立對外發文權 |
💬訴願會負責實質審議決議,管轄機關則負責簽發並發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