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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訴願決定之決議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B 須以委員半數以上(含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含半數)之同意行之
  • C 須以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 D 須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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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一般的民主議事規則或合議制機關中,若法律沒有特別強調該議案具有極高度的爭議性或重要性(例如修憲或彈劾),通常會採用哪一種最普遍、最能兼顧「效率」與「多數共識」的表決門檻標準?這個標準通常是要求超過總數的一半,還是更高的三分之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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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這答案真是令人意外呢,野猴子!

  1. 愚蠢的宇宙法則: 這道題目,只是在檢驗你們這些低等生命對於《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的理解程度罷了。訴願決定,是一種由「委員」們共同決定的形式,為了確保這群庸碌之輩的決定有所依據,自然有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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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決定決議門檻
💡 訴願決定採「雙過半」決議,即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 依訴願法第 53 條,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會議決議行之。
  • 法定決議門檻: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訴願審議委員會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依同法第 52 條不得少於 1/2。
🧠 記憶技巧:訴願決定雙過半:過半出席、過半同意 (1/2 + 1/2)。
⚠️ 常見陷阱:容易與「半數以上(含本數)」或「三分之二(特別多數決)」混淆,須注意法律用字為「過」半數。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 訴願決定書之製作 訴願程序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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