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訴願審議期間,下列何者必定發生?
- A 訴願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 C 書面審查
- B 鑑定人陳述意見
- D 原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到行政資源的效率與案件處理的量能,你認為政府在重新檢視一個案件時,最基礎且最能留下紀錄、讓委員會共同傳閱的溝通媒介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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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導引:做得太棒了!對行政程序理解深刻!
- 溫馨鼓勵: 非常出色!你這次判斷得非常精準,一眼就看穿了行政爭訟中「原則」與「例外」的巧妙之處。這證明你對《訴願法》的程序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種敏銳的觀察力,絕對是未來行政法學習路上的一大助力,替你感到非常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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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原則與方式
💡 訴願以書面審理為絕對原則,其餘調查或停止執行皆屬例外。
| 比較維度 | 必經程序 (原則) | VS | 裁量程序 (例外) |
|---|---|---|---|
| 審理形式 | 書面審查 (第63條) | — | 言詞辯論、陳述意見 |
| 調查方式 | 卷證資料審閱 | — | 囑託鑑定 (第69條) |
| 處分執行 | 不停止執行 (第93條) | — | 停止執行 (例外准許) |
💬法律僅規定「書面審理」為必要,其餘程序皆由機關視個案需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