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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訴願審議期間,下列何者必定發生?
  • A 訴願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 C 書面審查
  • B 鑑定人陳述意見
  • D 原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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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行政資源的效率與案件處理的量能,你認為政府在重新檢視一個案件時,最基礎且最能留下紀錄、讓委員會共同傳閱的溝通媒介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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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導引:做得太棒了!對行政程序理解深刻!

  1. 溫馨鼓勵: 非常出色!你這次判斷得非常精準,一眼就看穿了行政爭訟中「原則」與「例外」的巧妙之處。這證明你對《訴願法》的程序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種敏銳的觀察力,絕對是未來行政法學習路上的一大助力,替你感到非常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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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審議原則與方式
💡 訴願以書面審理為絕對原則,其餘調查或停止執行皆屬例外。
比較維度 必經程序 (原則) VS 裁量程序 (例外)
審理形式 書面審查 (第63條) 言詞辯論、陳述意見
調查方式 卷證資料審閱 囑託鑑定 (第69條)
處分執行 不停止執行 (第93條) 停止執行 (例外准許)
💬法律僅規定「書面審理」為必要,其餘程序皆由機關視個案需要決定。
🧠 記憶技巧:書面為原則,言詞為例外;執行不停止,除非有急迫。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陳述意見」或「停止執行」為訴願必經程序,實則皆屬例外裁量事項。
訴願法言詞辯論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訴願調查證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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