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程序審查?
- A 審查訴願之提起是否逾越訴願法定期間
- B 審查訴願書之記載與文件是否合乎規定
- C 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 D 審查訴願管轄是否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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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審核文件的官員,在還沒有開始研究這件案子到底是誰對誰錯(也就是內容實質對錯)之前,你會先檢查哪些關於「文件本身」或「遞送過程」的條件,來決定這份申請書是否可以直接被丟進垃圾桶而不予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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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在行政救濟中,審查分為兩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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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程序與實體審查
💡 訴願應先審查程序合法性,通過後始得進入實體處分之審查。
| 比較維度 | 程序審查 (合法性) | VS | 實體審查 (優越性) |
|---|---|---|---|
| 審查重點 | 訴願提起是否合法 | — | 處分內容是否違法不當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第 77 條 | — | 訴願法第 1、79、81 條 |
| 審查順位 | 第一階段 (優先審查) | — | 第二階段 (程序通過後) |
| 法律效果 | 不受理 (程序駁回) | — | 有理由撤銷/無理由駁回 |
💬程序審查是進入實體審查的先決門檻,若不合法則不論處分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