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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程序審查?
  • A 審查訴願之提起是否逾越訴願法定期間
  • B 審查訴願書之記載與文件是否合乎規定
  • C 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 D 審查訴願管轄是否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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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審核文件的官員,在還沒有開始研究這件案子到底是誰對誰錯(也就是內容實質對錯)之前,你會先檢查哪些關於「文件本身」或「遞送過程」的條件,來決定這份申請書是否可以直接被丟進垃圾桶而不予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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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程序」與「實體」的界線,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邏輯架構掌握得十分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在行政救濟中,審查分為兩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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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程序與實體審查
💡 訴願審查分為程序與實體兩階段,程序不合法則應為不受理決定。
比較維度 程序審查 (Admissibility) VS 實體審查 (Merits)
審查重點 訴願提起是否合法 原處分是否違法不當
法條依據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法第79至81條
法律效果 決定不受理 駁回或撤銷/變更處分
💬程序審查是實體審查的前提,未過程序門檻即不論實體是非。
🧠 記憶技巧:程序先、實體後;期間格式適格,法77不受理。
⚠️ 常見陷阱:將「訴願提起程序之合法性」與「原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兩者混淆。
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 訴願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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