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
- A 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 B 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C 請求命怠為處分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 D 請求命駁回申請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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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救濟制度中,有些是請求「上級機關」重新審查行政決定的對錯,有些則是直接請求「法院」對某種既存的法律關係狀態做出最終的裁判。這兩種救濟途徑在權責分工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更適合由具備中立性的司法機關來介入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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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訴願(Administrative Appeal)」與「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在救濟種類上的界限。
訴願救濟的法律範疇
在現行訴願法體系中,救濟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是撤銷訴願(對應選項 A),依據《訴願法》第 1 條,針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請求撤銷。第二是課予義務訴願,這在法條適用上須細分:若機關對於依法申請案件直接予以「駁回」(對應選項 D),因該駁回行為本身即為行政處分,應依第 1 條規定提起救濟;若機關是「應作為而不作為」(對應選項 C),則依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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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救濟之種類與範圍
💡 訴願僅限於撤銷及課予義務兩類,不含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比較維度 | 訴願程序 | VS | 行政訴訟程序 |
|---|---|---|---|
| 撤銷爭議 | 撤銷訴願(第1條) | — | 撤銷訴訟(第4條) |
| 請求處分 | 課予義務訴願(第2條) | — | 課予義務訴訟(第5條) |
| 確認處分無效 | 無此訴願種類 | — | 確認訴訟(第6條) |
| 事實行為給付 | 無此訴願種類 | — | 一般給付訴訟(第8條) |
💬訴願救濟僅包含撤銷與課予義務,確認無效與一般給付僅存在於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