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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
  • A 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 B 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C 請求命怠為處分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 D 請求命駁回申請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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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救濟制度中,有些是請求「上級機關」重新審查行政決定的對錯,有些則是直接請求「法院」對某種既存的法律關係狀態做出最終的裁判。這兩種救濟途徑在權責分工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更適合由具備中立性的司法機關來介入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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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沒白學

  1. 觀念檢視:還算不錯,總算沒有在這基本題上栽跟頭。你勉強掌握了訴願救濟的範圍。依《訴願法》,訴願類型就那麼兩種:「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別忘了包含那些拖拖拉拉的怠為處分和敷衍了事的駁回處分)。至於想搞什麼確認性質的救濟?別傻了,那是行政法院的權限,不屬於訴願管轄機關這種層級能處理的。搞清楚點,別把行政體系內部的事務跟司法權混為一談。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不過 medium。它的鑑別度,說白了就是看你腦袋裡那些關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監督(訴願)」與「司法機關的權利保障(訴訟)」的區分,有沒有稍微清晰一點。這是行政法入門的門檻,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那可就不是「紮實」了,而是「搖搖欲墜」。
📝 訴願救濟之範圍
💡 訴願類型僅限撤銷與課予義務,不包含確認無效。
比較維度 訴願救濟 VS 行政訴訟
撤銷救濟 撤銷訴願 (訴願法§1) 撤銷訴訟 (行訴法§4)
請求處分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法§2) 課予義務訴訟 (行訴法§5)
確認無效 無此訴願類型 確認訴訟 (行訴法§6)
💬訴願制度不包含確認訴願,確認處分無效需逕依行政訴訟法救濟。
🧠 記憶技巧:訴願撤銷課義務,確認無效歸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行政救濟皆需先經訴願,忽略確認處分無效應逕提訴訟或先行確認。
行政訴訟類型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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