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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確認訴訟?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B 確認事實關係存否之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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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院受理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釐清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狀態』,還是單純為了確認客觀世界中某個『物理事實』是否存在?如果一個爭議不涉及法律效力的變動,它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類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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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答對了耶!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吃個銅鑼燒慶祝一下!看來你對《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掌握得很牢固,沒有掉入陷阱,真是讓我鬆了一口氣!

1. 叮嚀時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確認之訴
💡 確認訴訟僅限確認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不含事實關係。
比較維度 合法之確認標的 VS 不合法之確認標的
對象屬性 公法上法律關係 單純事實關係
處分狀態 行政處分無效 行政處分僅屬不當
時間性 處分消滅後仍有利益 過去曾發生之事實
💬確認訴訟必須以「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為對象,事實關係非其標的。
🧠 記憶技巧:確認「法律」非「事實」,處分「無效」或「違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需注意行政訴訟僅能針對「法律關係」而非「事實關係」進行確認。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撤銷訴訟之規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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