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確認訴訟?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B 確認事實關係存否之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院受理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釐清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狀態』,還是單純為了確認客觀世界中某個『物理事實』是否存在?如果一個爭議不涉及法律效力的變動,它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類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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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答對了耶!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吃個銅鑼燒慶祝一下!看來你對《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掌握得很牢固,沒有掉入陷阱,真是讓我鬆了一口氣!
1. 叮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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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確認之訴
💡 確認訴訟僅限確認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不含事實關係。
| 比較維度 | 合法之確認標的 | VS | 不合法之確認標的 |
|---|---|---|---|
| 對象屬性 | 公法上法律關係 | — | 單純事實關係 |
| 處分狀態 | 行政處分無效 | — | 行政處分僅屬不當 |
| 時間性 | 處分消滅後仍有利益 | — | 過去曾發生之事實 |
💬確認訴訟必須以「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為對象,事實關係非其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