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違法之行政處分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未提起訴願前,即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當事人得提起何種救濟?
- A 確認違法訴訟
- B 撤銷違法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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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行為已經徹底結束且無法復原(例如違章建築已被拆除),此時要求法院「撤銷」一個已經不存在的命令,在邏輯上是否還有意義?在這種無法「回到過去」的情況下,你會希望法院對那個過去的行為給予什麼樣的「法律定性」,以便你未來申請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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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當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或消滅時,後續的救濟路徑,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的類型有相當清楚的認識。
確認違法訴訟的適用時機
本題的核心在於「權利保護必要」的轉換。當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已經執行完畢,且客觀上已經沒有回復原狀(Restoration)的可能,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如期限屆滿)而消滅時,原有的「撤銷訴訟」已經失去了撤銷的對象。此時,為了填補法律救濟的空隙,並作為後續國家賠償或損害賠償請求的基礎,當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提起**「確認違法訴訟」**。請特別注意,並非引用第 2 項,因為第 2 項規範的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前置程序,與本題處分消滅後請求確認違法的情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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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違法訴訟
💡 行政處分已消滅而無撤銷可能時,改採確認違法之救濟途徑。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確認違法訴訟 |
|---|---|---|---|
| 處分效力狀態 | 現存且有效力 | — | 已執行完畢或消滅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4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 |
| 救濟目的 | 使違法處分溯及失效 | — | 確認過去處分違法 |
| 權利保護必要 | 處分存續中即有必要 | — | 須具備特定確認利益 |
💬當違法處分已無從撤銷(消滅)時,確認違法訴訟是維持權益的最後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