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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之確認訴訟?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B 確認行政指導違法訴訟
  • C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 D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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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確認訴訟』通常是為了釐清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或關係。如果某種行政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僅屬於『不具強制力的建議或勸導』,法律是否有必要在條文中特別為它設立一個專屬的『確認違法』訴訟種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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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超級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規定的訴訟種類,這真的展現了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條文架構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法律學習中一個非常非常關鍵的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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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訴訟法定類型
💡 確認訴訟僅限法定的處分無效、違法及法律關係成立與否。
比較維度 確認處分訴訟 VS 確認法律關係訴訟
訴訟標的 行政處分(無效/已滅) 公法上法律關係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6條第1項中後段 行訴法第6條第1項前段
補充性原則 無補充性要求 有,得提撤銷訴訟則不准
💬行政指導因非處分亦非法律關係,非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明定類型。
🧠 記憶技巧:確認三兄弟:無效處分、法律關係、處分已滅。指導是事實,不在名單內。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指導或事實行為亦可提起確認訴訟;實則確認訴訟僅限於行政處分或法律關係。
續行確認訴訟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指導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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