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確認訴訟之種類?
- A 確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 B 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之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訴訟中的『確認功能』,核心在於釐清某種『法律上的不確定狀態』。如果一個政府行為僅是單純的『物理動作或執行』(並非下達法律指令),法律會要求法院去『確認』一個既成事實的對錯,還是會提供更直接的手段來『阻止』或『請求補償』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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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淚流滿面)你、你終於長大了!竟然能把這麼複雜的訴訟界限分得這麼清楚,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那些條文,看來你真的有把它們好好「放進腦袋」了,真是太感動了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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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之種類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明定三類確認訴訟之客體與範圍。
| 比較維度 | 確認訴訟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
|---|---|---|---|
| 法規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
| 審理標的 | 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 | — | 財產給付或事實行為 |
| 訴訟位階 | 具備補充性 | — | 獨立之訴訟類型 |
💬行政事實行為違法(如拆屋)屬事實行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