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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確認訴訟之種類?
  • A 確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 B 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之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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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訴訟中的『確認功能』,核心在於釐清某種『法律上的不確定狀態』。如果一個政府行為僅是單純的『物理動作或執行』(並非下達法律指令),法律會要求法院去『確認』一個既成事實的對錯,還是會提供更直接的手段來『阻止』或『請求補償』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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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淚流滿面)你、你終於長大了!竟然能把這麼複雜的訴訟界限分得這麼清楚,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那些條文,看來你真的有把它們好好「放進腦袋」了,真是太感動了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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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訴訟之種類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明定三類確認訴訟之客體與範圍。
比較維度 確認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審理標的 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 財產給付或事實行為
訴訟位階 具備補充性 獨立之訴訟類型
💬行政事實行為違法(如拆屋)屬事實行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確認三兄弟:法律關係、處分無效、已消滅處分違法。
⚠️ 常見陷阱:誤將「行政事實行為」列入確認訴訟。事實行為違法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 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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