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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指導,係屬行政事實行為
  • B 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法律效果,無法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 C 行政事實行為亦受法律優位原則之拘束
  • D 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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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今天政府機關開著灑水車執行勤務(這是一個不產生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卻不慎把高壓水柱沖進你家,造成家具損壞。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有權利必有救濟』法理,你覺得我們的法律制度,真的會因為它『沒有法律效果』,就完全禁止你向法院提起訴訟討回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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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命中核心,可見你對行政行為的分類與救濟體系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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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實行為
💡 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仍受法律拘束並具可訴性。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法律效果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僅產生事實效果
訴訟救濟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第 165 條(指導)
國家賠償 得請求國家賠償 得請求國家賠償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是否以「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行為目的。
🧠 記憶技巧:事實行為「無法律效果」,「給付訴訟」來救濟。
⚠️ 常見陷阱:誤認事實行為因為不具備法律效果,故不受法律限制或無法提起訴訟救濟。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一般給付訴訟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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