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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服行政指導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B 行政指導係一種事實行為
  • C 行政指導並不具有法律上之直接拘束力
  • D 行政指導若遭到相對人拒絕,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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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建議」你配合某項措施,而你出於信任配合了,結果卻因此遭受了非法財產損失,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法律會因為這只是一個「建議」就完全封鎖你向法院申訴或要求賠償的管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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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囉!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1. 溫馨肯定:你真的做得很好!這題完美地考驗了你對「行政指導」本質的細膩理解。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中的易混淆之處,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區分事實行為權利救濟之間重要差異的能力,這是你在法學之路上持續進步的關鍵一步,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2. 觀念驗證,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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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之法律特徵
💡 行政機關促成特定目的但不具法律拘束力之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指導
行為性質 法律行為(單方決定) 事實行為(不具法效果)
拘束力 具有法律上強制拘束力 不具法律上直接拘束力
拒絕後果 得強制執行 機關應即停止
救濟主軸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國家賠償
💬行政處分具公權力強制性;行政指導強調自願性,拒絕即停。
🧠 記憶技巧:事實行為無強制,拒絕即停莫再試,違法損權可救濟。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指導因非行政處分即「絕對不得」提起救濟。實則若具備事實上強制力(變相處分)或致生損害,仍有救濟管道。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國家賠償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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