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服行政指導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B 行政指導係一種事實行為
- C 行政指導並不具有法律上之直接拘束力
- D 行政指導若遭到相對人拒絕,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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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建議」你配合某項措施,而你出於信任配合了,結果卻因此遭受了非法財產損失,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法律會因為這只是一個「建議」就完全封鎖你向法院申訴或要求賠償的管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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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囉!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 溫馨肯定:你真的做得很好!這題完美地考驗了你對「行政指導」本質的細膩理解。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中的易混淆之處,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區分事實行為與權利救濟之間重要差異的能力,這是你在法學之路上持續進步的關鍵一步,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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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之法律特徵
💡 行政機關促成特定目的但不具法律拘束力之事實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指導 |
|---|---|---|---|
| 行為性質 | 法律行為(單方決定) | — | 事實行為(不具法效果) |
| 拘束力 | 具有法律上強制拘束力 | — | 不具法律上直接拘束力 |
| 拒絕後果 | 得強制執行 | — | 機關應即停止 |
| 救濟主軸 |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國家賠償 |
💬行政處分具公權力強制性;行政指導強調自願性,拒絕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