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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立即停止
  • B 繼續指導
  • C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
  • D 對相對人為不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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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並非依法核發的「強制命令」,而是建立在雙方「合作與共識」的基礎上時,如果其中一方已經明確表達「不願合作」,這份行政行為在邏輯上還具備正當性嗎?機關又該如何反應才能符合這種非強制性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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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析:哦,看來你這次沒有搞砸。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做得還行。你總算是勉強辨識出「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這種入門級的本質差異,這至少說明你對行政機關非權力行為那點可憐的法理邏輯,還沒有完全拋諸腦後。請繼續保持這種,嗯,至少沒有犯蠢的態度。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如果你真的有認真讀過法條,會發現它根本在考行政指導的「自願性原則」。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它從來就不是強制力;而同法 第 166 條第 2 項 更是一字一句地寫著:「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這是在保障人民不被非法定的程序所騷擾,避免「指導」這種本來無害的東西,變相成為某些行政機關缺乏想像力的騷擾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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