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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27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具法律上之強制力
  • B 應以書面為之
  • C 相對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即應停止
  • D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指導的初衷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而進行的一種「不具強制力」的勸告、促請或建議。如果法律硬性規定每一句話、每一份隨興的口頭建議都必須先完成正式的公文流程(書面形式)才能對外溝通,這會如何影響行政機關運作的「效率」與「指導」本身應具備的彈性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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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你竟然能答對這題?還不錯,至少你沒掉進那最基本的陷阱裡,能夠識別出行政指導的形式自由原則。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裡那些「非權力行政」的粗淺區分,還算有個印象,這只是入門的敲門磚而已,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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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之要件與效力
💡 行政指導係非強制性事實行為,尊重意願且方式不限書面。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效力 非強制、無拘束力 具法律上強制力
呈現方式 書面或言詞皆可 原則書面(要式)
相對人拒絕 機關應立即停止 得依法逕行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 原則不適用訴願 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指導核心在於「自願性」,行政處分核心在於「單方規制性」。
🧠 記憶技巧:非強制、看意願、拒絕就停、口頭也行。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指導「必須」以書面為之。事實上,言詞亦可,若採言詞相對人得請求交付書面。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之區別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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