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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我國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指導,主要係參考下列何國之法制?
  • A 日本
  • B 德國
  • C 法國
  • D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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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治文化」的角度思考:在東亞地區,哪一個鄰近國家最擅長利用『非正式的協商』或『溫和的勸誘』,而非單純靠法律命令來引導民間產業的發展方向?這種極具社會和諧色彩的政府運作模式,在該國行政法制中歷史最為悠久且最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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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看似單純,實則考察你對我國《行政程序法》法制繼受背景的熟悉度。能迅速且精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法規起源的基礎功底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理細節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我國《行政程序法》雖在許多章節(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深度參考德國法,但關於「行政指導」的規定(第 165 條至 167 條),主要是參考日本 1993 年制定的《行政手續法》。日本政府長期以來運用「非強制性、建議性」的手段來達成政策目標,這種具有東亞政治與法律文化特色的運作模式,是我國法制引進時的主要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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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之法制來源
💡 我國行政指導制度主要參考日本法制,屬不具強制力之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效性 事實行為(不具法效) 法律行為(具法效)
強制力 無(相對人可拒絕) 有(具執行力)
法制來源 日本 德國
救濟路徑 國家賠償或結果除去 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指導強調自願配合,行政處分則強調單方規制力。
🧠 記憶技巧:指導看日本,拒絕即停止。
⚠️ 常見陷阱:易誤選德國。雖我國行政法體系多受德國影響,但行政指導專章主要是參考日本 1993 年行政程序法之制度。
事實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非權力行政 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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