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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服行政指導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B 行政指導係一種事實行為
  • C 行政指導並不具有法律上之直接拘束力
  • D 行政指導若遭到相對人拒絕,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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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機關雖然沒有下達強制命令,但其提供的『建議』如果內容違法或程序有瑕疵,進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時,在法治國『權利保護』的立場下,法律是否真的會完全封鎖人民求償或尋求補償的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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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指導的法律性質與救濟界限,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非常細膩,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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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之性質與救濟
💡 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拘束力之事實行為,須尊重相對人意願。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效力 不具法律直接拘束力 具法律直接拘束力
拒絕後果 機關應即停止 得強制執行
法律性質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
典型救濟 國家賠償、給付訴訟 訴願、撤銷訴訟
💬行政指導強調自願性與非法定強制力,與具公權力高權性的行政處分有別。
🧠 記憶技巧:指導非處分,拒絕應止步;不從莫懲罰,實害找國賠。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指導具有強制力,或誤以為只要不是行政處分就絕對無法提起任何行政救濟。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之區別 國家賠償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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