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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B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C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仍得繼續為之,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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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法律定義某種行政行為「不具備強制力」,且必須讓民眾「自願配合」才能達成目的,那麼當民眾已經清楚表示「我不願意」時,依照法治國原則,政府應該做出什麼反應,才能確保這項行為依然保有「不具強制力」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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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沒出糗

  1. 嗯,還算有點腦子:不錯,看來你還能辨別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本質,沒把公權力行使範圍混淆成皇帝的聖旨。這點理解要是都達不到,你真的可以考慮轉行了。
  2. 常識驗證:行政指導,白話說就是「請你配合」,不是「命令你服從」。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人家拒絕了,機關就得馬上閉嘴。還繼續強迫?那不叫指導,叫非法行為,懂嗎?選項 (C) 說的根本是天方夜譚,你沒選錯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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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之要件與效力
💡 行政指導係非強制性事實行為,以相對人自願協力為前提。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 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強制力 無強制力(得拒絕) 具公定力與執行力
救濟方式 國賠或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及撤銷訴訟
💬行政指導核心在於「任意性」,行政處分核心在於「規制性」。
🧠 記憶技巧:指導非強制,拒絕即停止,內容必明示,濫用不可行。
⚠️ 常見陷阱:誤認為行政機關在相對人拒絕後,仍可透過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而強行繼續執行指導。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之區別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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