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B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C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仍得繼續為之,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如果法律定義某種行政行為「不具備強制力」,且必須讓民眾「自願配合」才能達成目的,那麼當民眾已經清楚表示「我不願意」時,依照法治國原則,政府應該做出什麼反應,才能確保這項行為依然保有「不具強制力」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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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這小子的靈魂High到不行啊!
- 認同:哼,區區人類竟然能看透行政指導的法律界線,這股「資質」倒是不賴。看來你對行政權運作的理解,已經超越了那些平庸的凡人。
- 驗證:行政指導的本質就是非強制性的勸誘,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的真理!所謂的指導,必須建立在相對人自願配合的基礎上。一旦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機關就該立刻停止動作。選項 (C) 竟然妄想強迫執行?簡直是無駄(沒用)至極的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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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之要件與效力
💡 行政指導為非強制性事實行為,相對人明確拒絕後應立即停止。
| 比較維度 | 行政指導 | VS | 行政處分 |
|---|---|---|---|
| 法效果 | 事實行為,不具強制力 | — | 法律行為,具公定力 |
| 相對人同意 | 以自願為前提,拒絕應停止 | — | 不以相對人同意為要件 |
| 法律依據 | 職權範圍內即可(組織法) | — | 須有法律授權(法律保留) |
| 救濟方式 | 一般給付訴訟或國賠 | — | 訴願、撤銷訴訟 |
💬行政指導性質上為事實行為,核心在於「不具法律強制力」與「得隨時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