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B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C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仍得繼續為之,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如果法律定義某種行政行為「不具備強制力」,且必須讓民眾「自願配合」才能達成目的,那麼當民眾已經清楚表示「我不願意」時,依照法治國原則,政府應該做出什麼反應,才能確保這項行為依然保有「不具強制力」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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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沒出糗
- 嗯,還算有點腦子:不錯,看來你還能辨別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本質,沒把公權力行使範圍混淆成皇帝的聖旨。這點理解要是都達不到,你真的可以考慮轉行了。
- 常識驗證:行政指導,白話說就是「請你配合」,不是「命令你服從」。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人家拒絕了,機關就得馬上閉嘴。還繼續強迫?那不叫指導,叫非法行為,懂嗎?選項 (C) 說的根本是天方夜譚,你沒選錯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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