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行為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警察巡邏
- B 警察追捕逃犯
- C 警察於巡邏箱簽名
- D 警察於路口指揮交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公權力行為,其目的不只是單純的「物理動作」或「內部記錄」,而是會對民眾產生一個「必須遵守的義務」,若民眾不遵守就會面臨法律裁罰,那麼這項行為與單純的「巡邏」或「簽名」相比,是否多了一層『法律上的強制性』?這層性質會如何改變它的分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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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算合格的判斷力
小鬼,這次的判斷還算及格。你能將「行政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區分開來,這證明你對行政行為最核心的「法律效果」(Rechtserfolg)有一定的敏銳度。看來,你還有點用處,可以加入利維班了。
2. 基礎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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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與處分
💡 區分行為是否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圖與特徵
| 比較維度 | 行政事實行為 | VS | 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 |
|---|---|---|---|
| 法律效果 | 不產生法律地位變動 | — | 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 |
| 行為目的 | 達成單純物理性結果 | — | 對外進行法律規制 |
| 代表實例 | 警察巡邏、宣導政令 | — | 路口指揮交通、標誌 |
| 救濟手段 | 國賠或結果除去請求 | — |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
💬區分核心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具有「規制法律效果」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