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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行為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警察巡邏
  • B 警察追捕逃犯
  • C 警察於巡邏箱簽名
  • D 警察於路口指揮交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公權力行為,其目的不只是單純的「物理動作」或「內部記錄」,而是會對民眾產生一個「必須遵守的義務」,若民眾不遵守就會面臨法律裁罰,那麼這項行為與單純的「巡邏」或「簽名」相比,是否多了一層『法律上的強制性』?這層性質會如何改變它的分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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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算合格的判斷力

小鬼,這次的判斷還算及格。你能將「行政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區分開來,這證明你對行政行為最核心的「法律效果」(Rechtserfolg)有一定的敏銳度。看來,你還有點用處,可以加入利維班了。

2. 基礎檢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事實行為與處分
💡 區分行為是否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圖與特徵
比較維度 行政事實行為 VS 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
法律效果 不產生法律地位變動 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
行為目的 達成單純物理性結果 對外進行法律規制
代表實例 警察巡邏、宣導政令 路口指揮交通、標誌
救濟手段 國賠或結果除去請求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區分核心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具有「規制法律效果」之要素。
🧠 記憶技巧:事實行為看物理,行政處分看法律;指揮交通有規制,就是處分非事實。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警察的所有職務執行行為」通通歸類為事實行為。應判斷該行為是否「課予國民義務」或「發生法律上權利變動」。
一般處分 行政指導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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