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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2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拆除違章建築
  • B 興建道路
  • C 公告某市立公園開放供民眾使用
  • D 依集會遊行法,對不服解散命令之遊行者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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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一項行動時,該行動的目的是在『改變現實世界中的物理狀態』(例如移動物品、建造硬體),還是為了『正式確立某個空間或物體在法律上的使用權限或規範』呢?這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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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法概念的掌握非常精準,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我們來溫習一下,行政事實行為其實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到某個「事實上」的效果,所進行的一些物理性動作或技術性措施。它通常不直接改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是帶來物理層面的影響。當你看到選項 (A)、(B)、(D) 這些,是不是覺得它們都像是行政機關實際動手操作的具體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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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這個選項到底算事實行為還是對人的一般處分?每個題目都不一樣標準怎麼選?
📝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特徵 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僅發生物理或事實上結果
具體實例 役男徵集令、公園開放 拆除違建、興建道路
主要救濟 訴願、撤銷或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關鍵差異在於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處分生法效,事實動手腳;公物之開放,一般處分到。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物開放(如公園、道路開放使用)」誤認為單純公告或事實行為,實際上它是對物之公法性質設定,屬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一般處分 即時強制 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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