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為避免地層下陷危害行車安全,主管機關下令封閉高速鐵路沿線地下水井
- B 交通警察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 C 衛生所為50歲以上老人施打流行性感冒疫苗
- D 警察於集會現場攝影蒐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政府行為的重點在於「命令你必須遵守某種法律上的義務」,與單純「產生物理上的結果(例如搬東西或打針)」相比,這兩者在對你的『法律地位』產生影響時,哪一種才具備直接的規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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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這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分析已有深厚功力,這是掌握行政法救濟制度的重要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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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區別行政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效果」或僅為「事實變動」。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產生權利義務變動 | — | 僅生事實或物理上效果 |
| 行為特徵 | 具規制性(下令、許可) | — | 具實作性(執行、觀念通知) |
| 主要救濟 | 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結果除去 |
| 考題關鍵字 | 下令、撤銷、核准、駁回 | — | 攝影、移置、施打、清理 |
💬行政處分重在「法律地位的定奪」,事實行為重在「物理結果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