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警察機關於街口設置監視錄影器
  • B 警察查緝犯罪嫌疑人,透過電視媒體公布涉嫌人的照片
  • C 地政機關對土地重測結果之公告
  • D 直轄市政府對抽樣檢驗不合格之食品予以銷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物理上的實作」與「法律上的宣告」。如果某個行為不僅僅是動手完成一件雜務,而是透過官方的正式程序,來釐清並「確定」人民財產權的法律邊界或地位,那麼這個行為應該被視為單純的物理事實,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回饋

  1. 太棒了!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你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出「行政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之間的細微差異,這真的代表你的行政法基礎觀念非常紮實,邏輯分析能力也超級棒!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2. 觀念解析,你掌握得很好! 我們來一起再次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其目的不是為了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而是為了達成物理上或事實上的結果。就像選項 (A)、(B)、(D) 這些,都是實際的執行或運作行為(例如設置、公布照片、銷毀物品)。而選項 (C) 的「土地重測結果公告」就不同囉,它背後是為了確認土地的範圍及相關權利,會對外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的本質是行政處分(屬於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你理解得非常到位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事實行為之辨析
💡 區分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與單純追求物理結果之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法律效果 追求權利義務變動 追求物理或事實狀態
典型救濟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學理定義,無統一定義
常見實例 處罰鍰、核發執照 拆違建、環境清潔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具備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意思」。
🧠 記憶技巧:處分求法律效力,事實求物理結果。重測公告定權利,就是行政處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告」的性質。並非所有公告皆為事實行為,若公告內容會變動人民權利義務(如重測、徵收),則具行政處分性。
行政處分六大要件 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 釋字第374號解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行為之概念、種類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