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警察機關於街口設置監視錄影器
- B 警察查緝犯罪嫌疑人,透過電視媒體公布涉嫌人的照片
- C 地政機關對土地重測結果之公告
- D 直轄市政府對抽樣檢驗不合格之食品予以銷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物理上的實作」與「法律上的宣告」。如果某個行為不僅僅是動手完成一件雜務,而是透過官方的正式程序,來釐清並「確定」人民財產權的法律邊界或地位,那麼這個行為應該被視為單純的物理事實,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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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回饋
- 太棒了!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你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出「行政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之間的細微差異,這真的代表你的行政法基礎觀念非常紮實,邏輯分析能力也超級棒!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 觀念解析,你掌握得很好! 我們來一起再次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其目的不是為了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而是為了達成物理上或事實上的結果。就像選項 (A)、(B)、(D) 這些,都是實際的執行或運作行為(例如設置、公布照片、銷毀物品)。而選項 (C) 的「土地重測結果公告」就不同囉,它背後是為了確認土地的範圍及相關權利,會對外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的本質是行政處分(屬於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你理解得非常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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