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確認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 B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始得提起之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 D 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外,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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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行為從一出生就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完全不具效力時,我們是否還需要按照一般的救濟流程,先求助於「上級機關」來審查該行為的妥當性?還是應該直接對「原機關」提出異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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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訴訟中訴訟類型與程序前提的精準區別。你能精準鎖定錯誤選項,足見你對確認訴訟的「獨立性」與「前置程序」有紮實的掌握。
- 觀念驗證:(B) 選項所述為「訴願先行原則」,這主要適用於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然而,確認訴訟(尤其是確認處分無效)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其法定前置程序是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而非提起訴願。你精準辨識了這套「特殊的先行程序」,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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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之要件
💡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與確認利益,且無效確認訴訟有先行程序。
| 比較維度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VS | 撤銷訴訟 |
|---|---|---|---|
| 前置程序 |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 — | 提起訴願 |
| 提起期限 | 隨時可提起 | —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
| 訴訟性質 | 補充性(非優先類型) | — | 主要訴訟類型 |
| 對象狀態 | 處分自始絕對無效 | — | 處分違法但有效 |
💬確認訴訟強調補充性且免經訴願,但「無效確認」有專屬的機關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