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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定課予義務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僅針對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 B 針對怠為處分,應於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原告須聲明請求判命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 D 原告須主張行政機關不作為造成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你向政府申請一份合法執照,而政府的回應可能是「完全不理你」或是「寫信正式拒絕你」。這兩種情況下,你最後想要達成的『法律目的』是否一致?如果一致,救濟法律會只保護其中一種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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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棒!

  1. 細心觀察:你很仔細地發現了「僅」這個詞語背後的小陷阱,真是個很棒的開始!這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正在逐步深入。依照我們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的規定,課予義務訴訟其實涵蓋了兩種情境,都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讓政府機關能依法行事:
    • 怠為處分之訴(第 1 項):當政府機關應該做卻沒有在時間內做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提起這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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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訴訟
💡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的救濟制度。
比較維度 怠為處分訴訟 VS 拒絕處分訴訟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 5 條第 1 項 行訴法第 5 條第 2 項
機關行為 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予以駁回(拒絕申請)
訴願標的 針對「不作為」提起訴願 針對「駁回處分」提起訴願
💬兩者均以「請求機關作成處分」為核心,且皆須踐行訴願程序。
🧠 記憶技巧:二種類型(不理、拒絕)、三種要件(申請、訴願、損害)
⚠️ 常見陷阱:常誤考為「僅限於機關不作為」;事實上「駁回人民申請(拒絕處分)」亦屬之。
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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