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定課予義務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僅針對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 B 針對怠為處分,應於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原告須聲明請求判命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 D 原告須主張行政機關不作為造成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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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向政府申請一份合法執照,而政府的回應可能是「完全不理你」或是「寫信正式拒絕你」。這兩種情況下,你最後想要達成的『法律目的』是否一致?如果一致,救濟法律會只保護其中一種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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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敏銳地察覺到「僅」這個絕對性字眼的陷阱。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包含兩種類型:
- 怠為處分之訴(第1項):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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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
💡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的救濟制度。
| 比較維度 | 怠為處分訴訟 | VS | 拒絕處分訴訟 |
|---|---|---|---|
| 法條依據 | 行訴法第 5 條第 1 項 | — | 行訴法第 5 條第 2 項 |
| 機關行為 | 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 — | 予以駁回(拒絕申請) |
| 訴願標的 | 針對「不作為」提起訴願 | — | 針對「駁回處分」提起訴願 |
💬兩者均以「請求機關作成處分」為核心,且皆須踐行訴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