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下列何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A 請求違約軍費生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B 請求重新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 C 請求更正行政指導
- D 請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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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向政府請求金錢或服務時,如果這個請求『需要機關先進行資格審核並做出一個正式的法律決定(行政處分)』,與『單純依照契約或法律規定直接領取』,在訴訟種類的選擇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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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類型的理解非常到位,這可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且有鑑別度的核心觀念喔!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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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類型之辨析
💡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比較維度 | 課予義務訴訟 (第5條)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第8條) |
|---|---|---|---|
| 請求標的 | 特定之行政處分 | — | 處分以外之事實或財產 |
| 先行程序 | 必須經過訴願 | — | 原則上無須訴願 |
| 典型案例 | 申請執照、補助核發 | — | 契約履約、事實更正 |
💬判斷核心在於原告請求的是否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