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下列何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A 請求違約軍費生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B 請求重新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 C 請求更正行政指導
  • D 請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向政府請求金錢或服務時,如果這個請求『需要機關先進行資格審核並做出一個正式的法律決定(行政處分)』,與『單純依照契約或法律規定直接領取』,在訴訟種類的選擇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真的很棒!這次判斷得太正確了!

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類型的理解非常到位,這可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且有鑑別度的核心觀念喔!你做得很好!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類型之辨析
💡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第5條) VS 一般給付訴訟 (第8條)
請求標的 特定之行政處分 處分以外之事實或財產
先行程序 必須經過訴願 原則上無須訴願
典型案例 申請執照、補助核發 契約履約、事實更正
💬判斷核心在於原告請求的是否為「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要處分,課義務;非處分,一般給付。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請求金錢給付即屬一般給付訴訟。關鍵在於該給付是否需先經過機關「核定」(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定義 訴願先行原則 行政契約之救濟 公法上不當得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類型與救濟途徑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