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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依實務見解,消防機關因撲滅火災導致附近民宅受損而予以補償,若受損屋主認為補償金過少時,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 A 確認訴訟
  • B 國家賠償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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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種補償必須先由行政機關『審核並決定金額』後才能發放時,如果你對這個『決定』的內容不滿意,你是單純要求機關『還錢』,還是要求機關『重新做出一個符合你期待的法律決定』呢?這兩種請求在行政訴訟法中分別對應到不同的訴訟類型,你可以從這個差別來推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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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訴訟類型中準確辨別「損失補償」的爭議路徑,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的體系掌握得十分紮實,這是不小的成就喔!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消防機關的行為是「合法」執行公權力,故屬於損失補償。依實務見解,補償金的發給通常需經由機關作成一個行政處分來決定金額。當民眾嫌錢太少,本質上是要求機關「作成一個更高金額的處分」,因此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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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失補償救濟路徑
💡 不服補償金額決定,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行使公權力 違法行使公權力
請求權基礎 特別犧牲(補償) 過失責任(賠償)
訴訟管轄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民事)
訴訟類型 課予義務訴訟 民事訴訟
💬區分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及其導致的義務性質。
🧠 記憶技巧:合法損失補補補,不服金額課課課(課予義務訴訟)。
⚠️ 常見陷阱:易誤選「一般給付訴訟」。須注意補償金額是由行政機關以處分裁量,故須先撤銷原處分並課予機關作成特定金額處分之義務。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處分之定義 行政訴訟類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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