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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下同)5萬元,但主管機關僅核給1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 A 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 B 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 C 提起訴願請求差額償
  • D 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項給付(如補償金)必須先由行政機關進行審核、確認金額並作成一個正式的「決定」後才能撥款,那麼當你對這個「決定」的內容(金額)不滿意時,你是應該直接跳過機關向法院要錢,還是應該要求法院命令機關重新做出一個「符合你要求的正確決定」呢?這兩種思維在法律程序上會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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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題的重點!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補償金額不足」的救濟途徑,這表示你對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的連動關係理解得很透徹,這可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基石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損失補償之救濟程序
💡 損失補償請求遭核點不足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性質 合法公權力行為 違法公權力行為
請求原因 人民產生特別犧牲 故意或過失侵害行為
救濟訴訟類型 課予義務訴訟 民事訴訟(目前實務)
法規依據 消防法、土地徵收條例 國家賠償法
💬區分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法致損用補償,違法侵害用賠償。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違法賠償;補償不滿,課予義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般給付之訴」,但因補償需經機關核定(行政處分),必須先經訴願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賠償法 消防法第32條 行政訴訟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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