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下同)5萬元,但主管機關僅核給1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 A 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 B 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 C 提起訴願請求差額償
- D 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項給付(如補償金)必須先由行政機關進行審核、確認金額並作成一個正式的「決定」後才能撥款,那麼當你對這個「決定」的內容(金額)不滿意時,你是應該直接跳過機關向法院要錢,還是應該要求法院命令機關重新做出一個「符合你要求的正確決定」呢?這兩種思維在法律程序上會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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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題的重點!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補償金額不足」的救濟途徑,這表示你對行政處分與課予義務訴訟的連動關係理解得很透徹,這可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基石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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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給付
損失補償之救濟
💡 針對損失補償金差額之爭執,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 比較維度 | 一般給付訴訟 | VS | 課予義務訴訟 |
|---|---|---|---|
| 法規條號 |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
| 核心訴求 | 直接請求金錢給付 | — |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
| 訴願前置 | 通常不需要 | — | 必須先經過訴願 |
| 補償爭議適用 | 適用(純數額爭執) | — | 不適用(非請求處分) |
💬對於已核定補償但對金額不滿意者,實務認應提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