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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依實務見解,消防機關因撲滅火災導致附近民宅受損而予以補償,若受損屋主認為補償金過少時,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 A 確認訴訟
  • B 國家賠償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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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補償必須先由行政機關進行審核、核定金額後才發放,而你對機關最後做出的「決定內容」不滿意、想要爭取更多時,你是在要求法院直接付錢,還是要求法院命令機關重新做出一個「正確且符合你期待的法律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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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訴訟類型的精確辨析,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行政處分」與「給付請求」的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損失補償訴訟類型
💡 對補償處分之金額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本題) VS 國家賠償
行為性質 合法之公權力行使 違法之公權力行使
救濟管轄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民事庭)
訴訟類型 課予義務訴訟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30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合法行為致犧牲採補償,行政訴訟救濟;違法行為致損害採賠償,民事訴訟救濟。
🧠 記憶技巧:合法犧牲找補償,處分不服課義務;違法侵害找國賠,民事訴訟去排隊。
⚠️ 常見陷阱:易誤選「一般給付訴訟」。需判斷該補償金是否需經機關裁量核定,若需核定則必須先請求作成核定處分,故應選課予義務訴訟。
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雙軌制 行政訴訟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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