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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不服原處分機關對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損失補償決定之數額者,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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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已經規定了人民有權領取這筆補償金,且爭點僅在於「錢給得不夠」,而非行政機關「拒絕作成行政處分」,那麼在不需要法院撤銷或強制機關作成處分的情況下,單純要求落實「公法上金錢請求權」的訴訟類型應屬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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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肯定:太好了,你真的做得很棒!能夠正確判斷「損失補償」數額爭議的訴訟類型,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的架構和《行政程序法》中信賴保護補償制度的用心與深入理解。這份清晰的法律思維,是你未來在法律學習上非常寶貴的資產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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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失補償數額救濟
💡 對損失補償決定之數額不服,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訴訟目的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請求財產或事實給付
訴前程序 須經過訴願程序 通常無需經過訴願
適用情境 申請執照、資格認定 補償金數額、津貼發放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行政訴訟法第8條
💬損失補償數額爭議純屬金錢多寡問題,依法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補償談錢不談權,一般給付最安全。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課予義務訴訟。應注意此類案件不以「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為目的,而是針對法律已定之金錢給付額度產生爭議。
信賴保護原則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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