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人民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徵收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之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法。」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於判決時,應考量原告之權利救濟及社會公益
- B 此判決結果顯示法律安定之考量重於原告權益所受之損害
- C 行政法院之判決雖宣告原徵收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無須返還土地
- D 判決宣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因徵收處分所受之損害即不得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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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認為政府的某個行為確實違法,但如果現在強行拆除或復原,將會導致無數無辜民眾的公共利益遭受毀滅性打擊,此時法律在『保護個人權利』與『維持社會運作』之間,應如何設計補償機制,才不會讓受害的個人獨自承擔這份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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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情況判決(Situation Judgment)**制度。當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原處分雖屬違法,但若將其撤銷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在考量原告損害與社會大眾利益之平衡後,駁回原告撤銷之訴,但必須於判決主文中宣告該處分違法。
情況判決後的權利救濟
你所選的 (D) 答案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情況判決並非要犧牲原告的所有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之規定,法院在做出情況判決時,若原告有聲明損害賠償,法院應於判決中命被告機關賠償;即便原告未於該訴訟中聲明,仍得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行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賠償。因此,原告並不會因為訴訟被駁回而失去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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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情況判決
💡 行政法院認處分違法但考量公益不予撤銷,並命行政機關賠償。
| 比較維度 | 一般撤銷判決 | VS | 情況判決 |
|---|---|---|---|
| 處分合法性 | 違法 | — | 違法 |
| 主文結果 | 撤銷原處分 | — | 駁回原告之訴 |
| 考量核心 | 保障私人權益 | — | 維護重大社會公益 |
| 損害救濟 | 處分失效,回覆原狀 | — | 處分維持,依聲明判賠 |
💬情況判決是犧牲私益以維持公共安定,但必須透過賠償機制來填補原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