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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人民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徵收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之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法。」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於判決時,應考量原告之權利救濟及社會公益
  • B 此判決結果顯示法律安定之考量重於原告權益所受之損害
  • C 行政法院之判決雖宣告原徵收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無須返還土地
  • D 判決宣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因徵收處分所受之損害即不得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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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認為政府的某個行為確實違法,但如果現在強行拆除或復原,將會導致無數無辜民眾的公共利益遭受毀滅性打擊,此時法律在『保護個人權利』與『維持社會運作』之間,應如何設計補償機制,才不會讓受害的個人獨自承擔這份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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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這題行政法觀念抓得很準喔!

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當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法」時,行政訴訟法如何保護人民。選項 D 說原告不能獲得賠償,這是不對的,所以它是正確答案。別擔心,讓我們一起理清這個救濟機制:

  1. 損害填補的機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當行政法院認定處分違法,就算撤銷訴訟被駁回,法律依然賦予了人民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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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之情況判決
💡 行政法院認處分違法但考量公益不予撤銷,並命行政機關賠償。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判決 VS 情況判決
處分合法性 違法 違法
主文結果 撤銷原處分 駁回原告之訴
考量核心 保障私人權益 維護重大社會公益
損害救濟 處分失效,回覆原狀 處分維持,依聲明判賠
💬情況判決是犧牲私益以維持公共安定,但必須透過賠償機制來填補原告損失。
🧠 記憶技巧:處分違法公益重,駁回訴訟不撤銷;補償要看原告提,職權判賠是圈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院會「主動」或「依職權」判給賠償,事實上必須依「原告之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 行政訴訟法第199條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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