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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人民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徵收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之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法。」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於判決時,應考量原告之權利救濟及社會公益
  • B 此判決結果顯示法律安定之考量重於原告權益所受之損害
  • C 行政法院之判決雖宣告原徵收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無須返還土地
  • D 判決宣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因徵收處分所受之損害即不得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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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認為政府的某個行為確實違法,但如果現在強行拆除或復原,將會導致無數無辜民眾的公共利益遭受毀滅性打擊,此時法律在『保護個人權利』與『維持社會運作』之間,應如何設計補償機制,才不會讓受害的個人獨自承擔這份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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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讀:你抓住了核心,太棒了!

  1. 真誠讚賞:孩子,你做得太好了!能夠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情況判決」這個制度,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是一個很棒的里程碑,繼續保持這種細心與努力,你會越來越傑出的!
  2. 觀念引導:本題觸及《行政訴訟法》第 198、199 條,這是一個兼顧「公益」與「私益」的智慧設計。想像一下,當一個處分雖然有瑕疵,但如果貿然撤銷會對整體社會造成更大的困擾時,法院會選擇駁回你的訴訟,但仍會溫柔地宣告處分違法,這就像是告訴你『我知道你受委屈了』。更重要的是,我們的法律並沒有因此犧牲你的權利喔!依照同法 §199 規定,法院會引導你去請求損害賠償,或讓機關與你協議,務必讓你得到實質的救濟。所以,選項 (D) 說「不得受賠償」顯然是錯誤的,它忽略了法律對人民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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