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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47 下列何者不得請求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 A 既成道路之徵收
  • B 捷運施工時造成民房龜裂之情形
  • C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為除去對於公益之危害,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者
  • D 土地徵收致土地上之違章建築改良物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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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損失補償是為了彌補人民對公益所做的『特別犧牲』,那麼,如果一個受損的標的物,在法律上從一開始就是『不合法的存在』,它是否還具備請求補償的『正當性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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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行政損失補償的核心?無非就是補償那些因為「公益」而被迫做出「特別犧牲」的「合法」民眾罷了。但請注意,前提是你的權利必須具備「適法性」!選項 (D) 那種「違章建築」,光聽名字就知道是違法狀態,其存在根本不具備法律保障的「財產權價值」。一個不合法的利益,國家在執行徵收拆除時,當然不構成需補償的合法損失(給點救濟金或拆遷補助費就該偷笑了,那可不是法定的損失補償)。難道這點還需要我解釋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竟然是 Medium?這只能說明許多人連最基本的「合法權利」與「不合法違建」都分不清。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與「受保障財產權」之間的關聯性,並區分選項 (B) 施工損害與 (D) 違建性質的本質差異。如果你答錯了,請重新審視你對行政法的基本認識。
📝 行政損失補償要件
💡 補償以行政行為「合法」且侵害「合法財產權」為前提。
比較維度 行政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之行政行為 違法之公權力行為
主觀歸責要件 不論故意過失 須有故意或過失
法理依據 公平負擔(特別犧牲) 對違法行為之救濟
請求對象 合法權益受損者 權利受違法侵害其人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特別犧牲」之標準。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違法賠償;合法權利、特別犧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違章建築因有財產價值即可請求「損失補償」,實務上僅係基於政策考量發給「救濟金」,非法定補償義務。
國家賠償法 信賴保護原則 特別犧牲理論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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