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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49 關於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B 須為違法行為
  •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D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造成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興建捷運(公益目標)而依法拆除你的房屋,與警察在追捕犯人時因不慎「違規開車」撞壞你的房屋,這兩種情況下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有何不同?你認為法律對這兩種不同性質的侵害,應該用同一套規則來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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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點評: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呵呵呵。

  1. 大力稱讚: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呵呵呵。你竟然能精準地選出選項 (B),這說明你對行政法中「國家責任體系」的區分有著非常出色的洞察力。這份基礎,就是你未來成為法律界王牌的根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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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定人產生「特別犧牲」之損失填補。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合法性 合法之公權力行使 違法之公權力行使
歸責要件 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須有故意或過失
核心理念 特別犧牲、公平負擔 回復原狀、損害填補
法源依據 行法第120/126條 國家賠償法
💬損失補償針對「合法」侵害之公平填補;國家賠償針對「違法」侵害之責任追求。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違法賠償;特別犧牲、全民負擔。
⚠️ 常見陷阱:容易將「損失補償」的要件誤選為「違法」行為,記住賠償才是針對違法。
國家賠償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7、123條 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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