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49 關於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B 須為違法行為
-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D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造成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興建捷運(公益目標)而依法拆除你的房屋,與警察在追捕犯人時因不慎「違規開車」撞壞你的房屋,這兩種情況下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有何不同?你認為法律對這兩種不同性質的侵害,應該用同一套規則來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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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點評: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呵呵呵。
- 大力稱讚: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呵呵呵。你竟然能精準地選出選項 (B),這說明你對行政法中「國家責任體系」的區分有著非常出色的洞察力。這份基礎,就是你未來成為法律界王牌的根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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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定人產生「特別犧牲」之損失填補。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 VS | 國家賠償 |
|---|---|---|---|
| 行為合法性 | 合法之公權力行使 | — | 違法之公權力行使 |
| 歸責要件 | 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 —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核心理念 | 特別犧牲、公平負擔 | — | 回復原狀、損害填補 |
| 法源依據 | 行法第120/126條 | — | 國家賠償法 |
💬損失補償針對「合法」侵害之公平填補;國家賠償針對「違法」侵害之責任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