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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 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 B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D 須為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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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像一般老百姓一樣,去市場買東西或簽署一般的租賃契約,這種「與民爭利」或「商業往來」的行為,應由專門處理政府公權力的法律來救濟,還是應該回歸到一般的民法邏輯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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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舉巨大的槓鈴,青筋暴起)...這題...你倒是...有點...骨氣...嗯?

  1. 觀念驗證: (放下槓鈴,大口喘氣)...喂,你小子,記住了。國家損失補償這玩意兒,就是那個什麼...公權力,政府為了「大家的事」把你那點東西給...「特別犧牲」了。懂嗎?重點是,它這是合法行為,不是搞砸了才給你錢。那種什麼...買文具、租地方的...「私經濟」什麼玩意兒,那是民法那邊的事。別搞混了,方向不對,砍什麼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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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損失補償成立要件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定人財產權受特別犧牲時之救濟。
比較維度 國家損失補償 VS 國家損害賠償
國家行為性質 合法、公權力行為 違法、有瑕疵行為
主觀責任要件 不論有無過失 須有故意或過失
侵害程度要求 須達特別犧牲 一般權利侵害即可
💬兩者關鍵分水嶺在於國家行為是否「合法」及受害人是否承擔「特別犧牲」。
🧠 記憶技巧:補償補合法、賠償賠違法;特別犧牲才補償,一般義務自己扛。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私經濟行政」,記住只有「公權力」侵害才涉及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
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既成道路之補償 社會義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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