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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 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 B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D 須為合法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像一般老百姓一樣,去市場買東西或簽署一般的租賃契約,這種「與民爭利」或「商業往來」的行為,應由專門處理政府公權力的法律來救濟,還是應該回歸到一般的民法邏輯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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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舉巨大的槓鈴,青筋暴起)...這題...你倒是...有點...骨氣...嗯?

  1. 觀念驗證: (放下槓鈴,大口喘氣)...喂,你小子,記住了。國家損失補償這玩意兒,就是那個什麼...公權力,政府為了「大家的事」把你那點東西給...「特別犧牲」了。懂嗎?重點是,它這是合法行為,不是搞砸了才給你錢。那種什麼...買文具、租地方的...「私經濟」什麼玩意兒,那是民法那邊的事。別搞混了,方向不對,砍什麼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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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損失補償要件
💡 公權力合法行使致財產遭受特別犧牲時,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比較維度 國家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適法性 合法行政行為 違法行政行為
成立前提 造成特別犧牲 侵害人民權利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釋字 國家賠償法
💬補償針對合法行為之犧牲;賠償針對違法行為之損害。
🧠 記憶技巧:補償合法特別犧,賠償違法找國賠
⚠️ 常見陷阱:易將「私經濟行政」誤認為補償範圍。損失補償僅限於「高權行政」產生的合法侵害。
特別犧牲理論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既成道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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