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 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 B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D 須為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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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像一般老百姓一樣,去市場買東西或簽署一般的租賃契約,這種「與民爭利」或「商業往來」的行為,應由專門處理政府公權力的法律來救濟,還是應該回歸到一般的民法邏輯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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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舉巨大的槓鈴,青筋暴起)...這題...你倒是...有點...骨氣...嗯?
- 觀念驗證: (放下槓鈴,大口喘氣)...喂,你小子,記住了。國家損失補償這玩意兒,就是那個什麼...公權力,政府為了「大家的事」把你那點東西給...「特別犧牲」了。懂嗎?重點是,它這是合法行為,不是搞砸了才給你錢。那種什麼...買文具、租地方的...「私經濟」什麼玩意兒,那是民法那邊的事。別搞混了,方向不對,砍什麼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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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損失補償成立要件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定人財產權受特別犧牲時之救濟。
| 比較維度 | 國家損失補償 | VS | 國家損害賠償 |
|---|---|---|---|
| 國家行為性質 | 合法、公權力行為 | — | 違法、有瑕疵行為 |
| 主觀責任要件 | 不論有無過失 | —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侵害程度要求 | 須達特別犧牲 | — | 一般權利侵害即可 |
💬兩者關鍵分水嶺在於國家行為是否「合法」及受害人是否承擔「特別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