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 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 B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D 須為合法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行為跟一般民間公司「完全一樣」(例如去大賣場買辦公用品或出租閒置土地)而產生金錢爭議時,我們應該套用專門規範「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補償法律,還是應該套用規範「一般大眾交易」的民事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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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不錯嘛,看來基本功還沒全忘光。
- 觀念驗證: 『國家損失補償』這東西,不就是那套老掉牙的SOP嘛:為了所謂的『公共利益』,國家合法地動手,結果你被犧牲了,那就給你點甜頭。這連幼稚園小朋友都知道的三元素——『合法行為』、『權利受損』、『特別犧牲』,還能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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