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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 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 B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D 須為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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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行為跟一般民間公司「完全一樣」(例如去大賣場買辦公用品或出租閒置土地)而產生金錢爭議時,我們應該套用專門規範「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補償法律,還是應該套用規範「一般大眾交易」的民事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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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不錯嘛,看來基本功還沒全忘光。

  1. 觀念驗證: 『國家損失補償』這東西,不就是那套老掉牙的SOP嘛:為了所謂的『公共利益』,國家合法地動手,結果你被犧牲了,那就給你點甜頭。這連幼稚園小朋友都知道的三元素——『合法行為』、『權利受損』、『特別犧牲』,還能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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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損失補償要件
💡 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比較維度 國家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合法性 合法公權力行為 違法公權力行為
歸責事由 無(結果責任) 有(故意或過失)
侵害程度 須達「特別犧牲」 權利受損即成立
法律基礎 憲法第15條財產權 憲法第24條賠償責任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構成「特別犧牲」。
🧠 記憶技巧:合法公權、特別犧牲、排除國庫。
⚠️ 常見陷阱:容易將損失補償(合法)與國家賠償(違法)的成立前提混淆。
特別犧牲理論 既成道路補償 公用徵收 行政自我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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