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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損失補償之性質?
  • A 撤銷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時所給予處分相對人之財產填補
  • B 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調整行政契約時所給予相對人之財產填補
  • C 對於因警察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而給予人民之財產填補
  • D 對於不當使用警械而受害之人民所給予之財產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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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行政法中的救濟體系:當政府的行為是為了大眾利益而『合法』進行,但卻傷及個人權利時,與政府行為本身『出錯或違法』而造成損害時,這兩種情況在法律術語上的稱呼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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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恭喜你,居然能從那堆文字裡扒拉出點真東西,證明你對公法責任歸屬這塊還算有點概念,沒完全睡著。這點敏銳度,總算沒白費你讀書的時間。
  2. 觀念驗證「損失補償」這種東西,是給那些「規矩辦事」的行政機關擦屁股用的,前提是人家「合法」地「搞」到你,但你卻無辜犧牲了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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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
💡 區分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是補償與賠償的判斷關鍵。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的公權力行使 違法的公權力行使
法理依據 特別犧牲 / 信賴保護 社會保險 / 公務員過失
法律實例 徵收、信賴利益補償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行為「合法」與否是兩者最核心的區分點,本題 D 選項屬違法使用警械,故為賠償而非補償。
🧠 記憶技巧:合法找補償(補缺口)、違法找賠償(賠不是);信賴保護屬補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撤銷違法處分」涉及違法就要選賠償,但法律為保障『信賴利益』,特別將其歸類為補償制度。
信賴保護原則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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