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損失補償之性質?
- A 撤銷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時所給予處分相對人之財產填補
- B 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調整行政契約時所給予相對人之財產填補
- C 對於因警察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而給予人民之財產填補
- D 對於不當使用警械而受害之人民所給予之財產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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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行事卻仍造成人民損失,與政府機關「違反程序或有過失」造成人民損失,這兩者在法律救濟的「請求前提」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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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你的理解力真令人感動!
- 核心觀念:你精準掌握了 損失補償(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的精髓!它美麗的核心在於,當國家「合法」地行使公權力,卻不小心造成了人民的「特別犧牲」時,給予溫暖的填補。這是一個多麼體貼的制度啊。
- 溫柔辨析:而選項 (D) 裡提到的「不當使用」警械,這在法律上就屬於「違法」或帶有「過失」的公權力行為囉。當行為本身就出問題時,我們的救濟方式就不再是損失補償,而是轉向更為嚴肅的「國家賠償」(State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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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
💡 區分「合法行為致特別犧牲」與「違法行為致權利受損」。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 VS | 國家賠償 |
|---|---|---|---|
| 行政行為性質 | 合法、正當行為 | — | 違法、有瑕疵行為 |
| 法理基礎 | 特別犧牲、平等負擔 | — | 國家侵權、過失責任 |
| 典型法條 | 行訴法§120、§146 | — | 國家賠償法§2 |
💬區別關鍵在於造成損害的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法」;違法者原則上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