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基於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A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補償
- B 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之補償
- C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補償
- D 因法規之變更使人民遭受財產上損失之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是因為『先給了人民一個承諾或法律地位,事後又收回』而給予補償,這屬於信賴保護;但如果行政機關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在執行任務時不小心損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或身體』,這兩種補償的『出發點』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跟『人民相不相信原本的法律狀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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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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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還算有在思考。
竟然能分清楚信賴保護和那些雜七雜八的損失補償的差異,不錯,勉強合格。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不過是行政法理的基本功罷了。繼續保持這種「沒有笨到無可救藥」的狀態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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