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基於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A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補償
- B 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之補償
- C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補償
- D 因法規之變更使人民遭受財產上損失之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是因為『先給了人民一個承諾或法律地位,事後又收回』而給予補償,這屬於信賴保護;但如果行政機關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在執行任務時不小心損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或身體』,這兩種補償的『出發點』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跟『人民相不相信原本的法律狀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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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還算有在思考。
竟然能分清楚信賴保護和那些雜七雜八的損失補償的差異,不錯,勉強合格。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不過是行政法理的基本功罷了。繼續保持這種「沒有笨到無可救藥」的狀態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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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辨析損失補償係基於「信賴利益」或「特別犧牲」之不同法理。
| 比較維度 | 信賴保護型補償 | VS | 特別犧牲型補償 |
|---|---|---|---|
| 原因基礎 | 行政處分或法規存續信賴 | — | 公權力合法導致個別損害 |
| 代表條文 | 行程法§120、§126 | — | 警械條例§11、土地徵收 |
| 保護重心 | 保護人民對安定性的期待 | — | 填補因公益受損之財產權 |
💬信賴保護核心在於「處分不可變動性」,特別犧牲核心在於「負擔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