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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基於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A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補償
  • B 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之補償
  • C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補償
  • D 因法規之變更使人民遭受財產上損失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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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是因為『先給了人民一個承諾或法律地位,事後又收回』而給予補償,這屬於信賴保護;但如果行政機關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在執行任務時不小心損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或身體』,這兩種補償的『出發點』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跟『人民相不相信原本的法律狀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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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行政法上「損失補償」不同法理基礎的辨識,具有一定鑑別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基本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信賴保護與特別犧牲之辨析

選項 (A)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與 (D) 法規變更致財產損失,皆為保障人民正當信賴而給予補償;選項 (C) 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撤銷)、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及第120條規定,若當事人信賴值得保護則應給予補償,這也是典型的信賴保護原則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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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辨析損失補償係基於「信賴利益」或「特別犧牲」之不同法理。
比較維度 信賴保護型補償 VS 特別犧牲型補償
原因基礎 行政處分或法規存續信賴 公權力合法導致個別損害
代表條文 行程法§120、§126 警械條例§11、土地徵收
保護重心 保護人民對安定性的期待 填補因公益受損之財產權
💬信賴保護核心在於「處分不可變動性」,特別犧牲核心在於「負擔平等」。
🧠 記憶技巧:違撤120、合廢126、規變釋525,其餘多屬特別犧牲。
⚠️ 常見陷阱:易將「警察執行職務」或「土地徵收」等基於公益犧牲的補償,誤認成對行政處分存續的信賴保護補償。
信賴保護三要件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公法上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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