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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基於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A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補償
  • B 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之補償
  • C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補償
  • D 因法規之變更使人民遭受財產上損失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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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是因為『先給了人民一個承諾或法律地位,事後又收回』而給予補償,這屬於信賴保護;但如果行政機關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在執行任務時不小心損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或身體』,這兩種補償的『出發點』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跟『人民相不相信原本的法律狀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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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還算有在思考。

竟然能分清楚信賴保護和那些雜七雜八的損失補償的差異,不錯,勉強合格。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不過是行政法理的基本功罷了。繼續保持這種「沒有笨到無可救藥」的狀態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辨析損失補償係基於「信賴利益」或「特別犧牲」之不同法理。
比較維度 信賴保護型補償 VS 特別犧牲型補償
原因基礎 行政處分或法規存續信賴 公權力合法導致個別損害
代表條文 行程法§120、§126 警械條例§11、土地徵收
保護重心 保護人民對安定性的期待 填補因公益受損之財產權
💬信賴保護核心在於「處分不可變動性」,特別犧牲核心在於「負擔平等」。
🧠 記憶技巧:違撤120、合廢126、規變釋525,其餘多屬特別犧牲。
⚠️ 常見陷阱:易將「警察執行職務」或「土地徵收」等基於公益犧牲的補償,誤認成對行政處分存續的信賴保護補償。
信賴保護三要件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公法上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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