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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關於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B 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 C 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補償請求權,自處分廢止時起逾 5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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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不滿意行政機關給予的補償金額,核心訴求是希望讓行政機關「交付具體的金錢」。請思考:在行政訴訟法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功能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的「財產給付」義務,而非僅是確認某個事實或撤銷某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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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算你勉強過關。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白讀書,《行政程序法》裡「信賴補償」的救濟機制,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東西,你姑且是理解了。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2.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補償的那些雞毛蒜皮的爭議,相對人不服就該去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這還要我提醒你嗎?涉及到財產,當然是要求「給付」,難不成是確認你還活著嗎?別搞笑了,這不是在確認有沒有感情關係,是實實在在的「錢」,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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