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關於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B 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 C 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補償請求權,自處分廢止時起逾 5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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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不滿意行政機關給予的補償金額,核心訴求是希望讓行政機關「交付具體的金錢」。請思考:在行政訴訟法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功能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的「財產給付」義務,而非僅是確認某個事實或撤銷某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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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的法理錯誤,說明你對於行政處分廢止後的救濟程序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環節。
損失補償的救濟途徑
這題的核心鑑別點在於區分「給付訴訟」與「確認訴訟」的適用情境。當原處分機關廢止(Abolition)合法的授益處分並導致信賴損失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2 項準用第 120 條第 3 項之規定,若相對人對於補償金額不服,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的是一般給付訴訟。因為此時受益人是請求國家履行特定的給付義務(賠錢),而非單純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所以 (B) 選項將救濟途徑誤植為「確認訴訟」便是其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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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這邊要怎麼判斷
合法處分廢止之補償
💡 合法授益處分經廢止後,應予信賴補償,爭議應提給付訴訟。
| 比較維度 | 違法處分撤銷補償 | VS | 合法處分廢止補償 |
|---|---|---|---|
| 法源依據 | 第120條 | — | 第126條 |
| 補償額度 | 不得超過存續利益 | — | 準用第120條(同) |
| 消滅時效 | 2年/5年 (第121) | — | 準用第121條(同) |
| 不服救濟 | 提起給付訴訟 | — | 準用第120條(同) |
💬廢止補償在時效、額度上限及訴訟類型上,均準用撤銷補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