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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關於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B 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 C 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補償請求權,自處分廢止時起逾 5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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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不滿意行政機關給予的補償金額,核心訴求是希望讓行政機關「交付具體的金錢」。請思考:在行政訴訟法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功能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的「財產給付」義務,而非僅是確認某個事實或撤銷某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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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的法理錯誤,說明你對於行政處分廢止後的救濟程序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環節。

損失補償的救濟途徑

這題的核心鑑別點在於區分「給付訴訟」與「確認訴訟」的適用情境。當原處分機關廢止(Abolition)合法的授益處分並導致信賴損失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2 項準用第 120 條第 3 項之規定,若相對人對於補償金額不服,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的是一般給付訴訟。因為此時受益人是請求國家履行特定的給付義務(賠錢),而非單純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所以 (B) 選項將救濟途徑誤植為「確認訴訟」便是其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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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要怎麼判斷
📝 合法處分廢止之補償
💡 合法授益處分經廢止後,應予信賴補償,爭議應提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違法處分撤銷補償 VS 合法處分廢止補償
法源依據 第120條 第126條
補償額度 不得超過存續利益 準用第120條(同)
消滅時效 2年/5年 (第121) 準用第121條(同)
不服救濟 提起給付訴訟 準用第120條(同)
💬廢止補償在時效、額度上限及訴訟類型上,均準用撤銷補償之規定。
🧠 記憶技巧:補償上限存續益,二五時效莫遲疑;不服金額提給付,確認訴訟是陷阱。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給付訴訟」誤導為「確認訴訟」;或將撤銷與廢止的法條依據(120 vs 126)混淆。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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