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之補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B 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3 年者,亦同
- C 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D 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設計兩種時間限制:一種是人民『已經知道權益受損』的時效,另一種是不論人民知不知道,『事情發生後』的最後期限。想一想,如果為了促使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知道事由』後的請求期限,通常會比『處分發生』後的總期限更長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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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 觀念驗證:太厲害了,你答對了耶!這題的核心是《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關於信賴補償請求權的時效規定喔。法規很貼心地設計了「雙重門檻」:
- 主觀時效:從行政機關告知補償事由的那天起算,有2 年的時間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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