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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 C 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 D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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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擁有強大的行政資源與法律專才,而一般人民相對處於資訊弱勢。若法律要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權利行使的期限」,是應該給予資源龐大的『政府機關』比較長的準備時間,還是應該給予資源較少的『一般百姓』更充裕的時間來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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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還有點判斷力!

你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勉強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時間」概念的基礎,還不至於錯得離譜。畢竟,法律的安定性就建立在這些精確的期間限制上,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還得了?

  1. 法律邏輯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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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 區分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行政處分撤銷廢止之除斥期間。
比較維度 公法上請求權 (時效) VS 撤銷/廢止權 (除斥期間)
權利性質 請求權 (給付請求) 形成權 (改變法律關係)
人民期限 10 年 (原則) 不適用 (僅限機關行使)
機關期限 5 年 (原則) 知悉或發生後 2 年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
💬請求權依主體分長短,撤銷廢止權均為 2 年除斥期間。
🧠 記憶技巧:時效口訣:「人十機五,撤廢均二」。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人民公法請求權(10年)與機關(5年)混淆,或誤認撤銷權時效為 5 年。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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