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 C 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 D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擁有強大的行政資源與法律專才,而一般人民相對處於資訊弱勢。若法律要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權利行使的期限」,是應該給予資源龐大的『政府機關』比較長的準備時間,還是應該給予資源較少的『一般百姓』更充裕的時間來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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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還有點判斷力!
你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勉強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時間」概念的基礎,還不至於錯得離譜。畢竟,法律的安定性就建立在這些精確的期間限制上,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還得了?
- 法律邏輯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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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 區分公法請求權時效年限與行政處分撤銷廢止之除斥期間。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請求權 | VS |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 |
|---|---|---|---|
| 期限類型 | 消滅時效 | — | 除斥期間 |
| 人民權利 | 10 年(行程 131) | — | 無相關規定 |
| 機關權力 | 5 年(行程 131) | — | 2 年(行程 121/124) |
| 起算時間 | 可行使時起算 | — | 知悉或發生時起算 |
💬請求權時效依主體不同採10/5年;撤銷廢止則統一規定為2年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