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 C 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 D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擁有強大的行政資源與法律專才,而一般人民相對處於資訊弱勢。若法律要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權利行使的期限」,是應該給予資源龐大的『政府機關』比較長的準備時間,還是應該給予資源較少的『一般百姓』更充裕的時間來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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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還有點判斷力!
你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勉強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時間」概念的基礎,還不至於錯得離譜。畢竟,法律的安定性就建立在這些精確的期間限制上,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還得了?
- 法律邏輯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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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 區分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行政處分撤銷廢止之除斥期間。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請求權 (時效) | VS | 撤銷/廢止權 (除斥期間) |
|---|---|---|---|
| 權利性質 | 請求權 (給付請求) | — | 形成權 (改變法律關係) |
| 人民期限 | 10 年 (原則) | — | 不適用 (僅限機關行使) |
| 機關期限 | 5 年 (原則) | — | 知悉或發生後 2 年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 |
💬請求權依主體分長短,撤銷廢止權均為 2 年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