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 B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或使其知悉時,重行起算
- C 行政處分如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行政處分如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行為原本具備「讓計時器暫停」的功能,但後來這個行為被法院宣告「從一開始就不合法且不應存在」,那麼那個被暫停的計時器,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從哪裡開始繼續跑?是當作沒暫停過,還是重新歸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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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較為抽象的時效觀念!這代表你對於法律效果的「溯及既往」有著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行政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法律上會視同該處分「從未發生效力」。既然處分不存在,原先因該處分所產生的「時效中斷」效果也失去了依據,因此法律規定視為不中斷,以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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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行政處分中斷時效須視其效力存續而定。
| 比較維度 | 公法請求權 (行程法) | VS | 私法請求權 (民法) |
|---|---|---|---|
| 時效完成後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 | 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
| 時效期間 | 原則 5 年 / 10 年 | — | 原則 15 年 |
| 處分失效影響 | 溯及失效則視為不中斷 | — | 無相關處分規定 |
💬公法時效嚴格採取權利消滅主義,以追求法律關係之速定與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