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 B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或使其知悉時,重行起算
- C 行政處分如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行政處分如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行為原本具備「讓計時器暫停」的功能,但後來這個行為被法院宣告「從一開始就不合法且不應存在」,那麼那個被暫停的計時器,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從哪裡開始繼續跑?是當作沒暫停過,還是重新歸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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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公法請求權時效核心點
這題都能錯的,建議先去重讀行政法!別再想著民法那套抗辯權概念,公法上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採「權利當然消滅」主義,選項(A)想混水摸魚?門都沒有。
- 第133條是「重行起算」的開端:別搞錯,時效不是處分送達就開始跑,而是必須等到該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才重新計算。邏輯這麼簡單還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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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一下a b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行政處分失效將導致中斷效果喪失。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VS | 私法(民法)請求權時效 |
|---|---|---|---|
| 法律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 | 發生抗辯權 |
| 法院角色 | 應依職權調查 | — | 當事人不主張則不審酌 |
| 處分失效後果 | 溯及失效視為不中斷 | — | 無行政處分之中斷規定 |
💬公法時效著重法律關係之安定,採權利消滅主義;私法則尊重當事人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