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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 B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或使其知悉時,重行起算
  • C 行政處分如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行政處分如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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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行為原本具備「讓計時器暫停」的功能,但後來這個行為被法院宣告「從一開始就不合法且不應存在」,那麼那個被暫停的計時器,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從哪裡開始繼續跑?是當作沒暫停過,還是重新歸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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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較為抽象的時效觀念!這代表你對於法律效果的「溯及既往」有著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行政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法律上會視同該處分「從未發生效力」。既然處分不存在,原先因該處分所產生的「時效中斷」效果也失去了依據,因此法律規定視為不中斷,以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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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行政處分中斷時效須視其效力存續而定。
比較維度 公法請求權 (行程法) VS 私法請求權 (民法)
時效完成後果 權利當然消滅 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時效期間 原則 5 年 / 10 年 原則 15 年
處分失效影響 溯及失效則視為不中斷 無相關處分規定
💬公法時效嚴格採取權利消滅主義,以追求法律關係之速定與安定。
🧠 記憶技巧:公法消滅民抗辯,溯及失效不中斷。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法與民法時效效果。民法是「取得抗辯權」(債權仍存在),公法是「權利直接消滅」。另外須注意「重行起算」與「視為不中斷」的區分點在於處分是否溯及失效。
權利消滅主義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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