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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 B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或使其知悉時,重行起算
  • C 行政處分如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行政處分如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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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行為原本具備「讓計時器暫停」的功能,但後來這個行為被法院宣告「從一開始就不合法且不應存在」,那麼那個被暫停的計時器,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從哪裡開始繼續跑?是當作沒暫停過,還是重新歸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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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較為抽象的時效觀念!這代表你對於法律效果的「溯及既往」有著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行政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法律上會視同該處分「從未發生效力」。既然處分不存在,原先因該處分所產生的「時效中斷」效果也失去了依據,因此法律規定視為不中斷,以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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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一下a b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行政處分失效將導致中斷效果喪失。
比較維度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VS 私法(民法)請求權時效
法律效果 權利當然消滅 發生抗辯權
法院角色 應依職權調查 當事人不主張則不審酌
處分失效後果 溯及失效視為不中斷 無行政處分之中斷規定
💬公法時效著重法律關係之安定,採權利消滅主義;私法則尊重當事人意思。
🧠 記憶技巧:公法消滅、民法抗辯;確定起算、溯及不中斷。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法時效誤認為民法的「抗辯權」,以及混淆時效重行起算的點(應為「確定」而非「送達」)。
時效中斷事由 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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