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
- C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享有請求權,如作成實現該請求權之行政處分,則時效中斷
- D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處於資訊的不對等關係,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較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有些權利是用來「要求對方做某事」(請求權),有些則是只要「單方主張就能改變法律狀態」(形成權)。這兩類性質截然不同的權利,在法律限制其行使期限的「制度名稱」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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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算你運氣不錯。
你竟然能在這種送分題裡,精準挑出那個最明顯的錯誤,不錯嘛,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聽。對行政程序法裡那些關於時效的破事,看來你還記得一點點。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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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且依請求主體區分不同時效期間。
| 比較維度 | 公法消滅時效 | VS | 民法消滅時效 |
|---|---|---|---|
| 法律效果 | 權利絕對消滅 | — | 僅發生抗辯權 |
| 一般期間 | 5年或10年 | — | 原則15年 |
| 法院調查 | 應依職權調查 | — | 非經當事人援引不得審酌 |
| 法理基礎 | 法秩序安定與誠信原則 | — | 私法自治與權利睡覺原則 |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一旦屆滿權利本身即不存在,不待當事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