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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
  • C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享有請求權,如作成實現該請求權之行政處分,則時效中斷
  • D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處於資訊的不對等關係,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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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上有些權利是用來「要求對方做某事」(請求權),有些則是只要「單方主張就能改變法律狀態」(形成權)。這兩類性質截然不同的權利,在法律限制其行使期限的「制度名稱」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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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竟然能在這種送分題裡,精準挑出那個最明顯的錯誤,不錯嘛,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聽。對行政程序法裡那些關於時效的破事,看來你還記得一點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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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且依請求主體區分不同時效期間。
比較維度 公法消滅時效 VS 民法消滅時效
法律效果 權利絕對消滅 僅發生抗辯權
一般期間 5年或10年 原則15年
法院調查 應依職權調查 非經當事人援引不得審酌
法理基礎 法秩序安定與誠信原則 私法自治與權利睡覺原則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一旦屆滿權利本身即不存在,不待當事人主張。
🧠 記憶技巧:官對民五、民對官十;公法直接滅,民法僅能擋。
⚠️ 常見陷阱:易將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形成權)誤認為「請求權」而套用消滅時效規定。
除斥期間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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